臺灣自助選物販賣機簡介

臺灣自助選物販賣機簡介

 

在臺灣,選物販賣機是由消費者以選物付費方式直接取得陳列販售之商品,具保夾金額之設計,可於達到該金額時不限次數夾取商品,直到夾中為止。

 

依臺灣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凡「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具即屬該條例第4條第1項定義之電子遊戲機。」,在臺灣,如經營電子遊戲機需要另外申請特別許可執照,選物販賣機雖然涉及上面電子遊戲機定義,惟因其係採對價取物方式,故非屬電子遊戲機。

 

經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選物販賣機,機台設定必須符合以下四項原則:

 

  • 設定保證取物價格

    機台標示保證取物價格,如投足金額後,即須連續輸出強爪模式,直至夾取到商品為止。

 

  • 物品價值與售價相當

    所定保證取物價格不可與機檯內擺放之商品價格顯不相當,例如:保證取物價格新臺幣790元,但擺放之商品為普通絨布小玩具、手機架、LED資料傳輸線、雷射筆等。

 

  • 不可影響取物可能性

    抓取夾上方之移動滑軌(俗稱天車)靠近掉落口處,加裝障礙物,致抓取夾無法到達掉落口上方;掉落出口過小阻礙物品落出機台外;物品內放鐵塊等重物,致抓取夾不可能抓起物品。

 

  • 不可在外觀上更改機具名稱以免無法比對認定係屬何種評鑑通過機具或更動原經評鑑通過之操作流程。

    機檯內容物不得提供鑽石、珠寶、成人用品、活體生物及刮刮樂等商品,另為避免影響夾取機率,機檯內部亦不得加裝障礙物、彈力網的設施。

 

【資料來源:臺灣經濟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