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自助選物販賣機簡介
在臺灣,選物販賣機是由消費者以選物付費方式直接取得陳列販售之商品,具保夾金額之設計,可於達到該金額時不限次數夾取商品,直到夾中為止。
依臺灣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凡「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具即屬該條例第4條第1項定義之電子遊戲機。」,在臺灣,如經營電子遊戲機需要另外申請特別許可執照,選物販賣機雖然涉及上面電子遊戲機定義,惟因其係採對價取物方式,故非屬電子遊戲機。
經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選物販賣機,機台設定必須符合以下四項原則:
機台標示保證取物價格,如投足金額後,即須連續輸出強爪模式,直至夾取到商品為止。
所定保證取物價格不可與機檯內擺放之商品價格顯不相當,例如:保證取物價格新臺幣790元,但擺放之商品為普通絨布小玩具、手機架、LED資料傳輸線、雷射筆等。
抓取夾上方之移動滑軌(俗稱天車)靠近掉落口處,加裝障礙物,致抓取夾無法到達掉落口上方;掉落出口過小阻礙物品落出機台外;物品內放鐵塊等重物,致抓取夾不可能抓起物品。
機檯內容物不得提供鑽石、珠寶、成人用品、活體生物及刮刮樂等商品,另為避免影響夾取機率,機檯內部亦不得加裝障礙物、彈力網的設施。
【資料來源:臺灣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