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董事職責指引

澳洲董事職責指引

當董事在澳洲違反職責時,其後果取決於董事所違反的是一般法律義務或是法定義務,以及董事所尋求的救濟方式。違反法定義務的情況可能導致董事被處以民事甚至刑事處罰。

概要

一、 經營判斷法則防禦

經營判斷法則防禦需履行謹慎行事的義務,同時也需要滿足一般普通法和衡平法的相關義務的履行。經營判斷法則防禦不僅是與無意鑄成的行爲有關,也會與決策有關。因此,董事需要避免實質責任,則必須舉證過去自己的決策是完全公平的

若經營判斷法則被推翻,並不代表董事已違反謹慎行事的義務,仍需證明是否存在違法行爲。

經營法則判斷不適用於其他的法規與一般法律責任(特別是關於防止破產交易的義務,如受托人義務及不履行義務)。

儘管如此,由於經營法則判斷的適用範圍狹小,除非被認定牽涉經營判斷法則的事項,否則不能完全捍衛董事,而備受爭議的論點是董事會並沒有採取實際的行動與防護等行爲。

二、 利益衝突

董事不得因自身利益與公司發生衝突。一般而言,此職責並沒有顯著的意義,除非公司因利益衝突而造成了損失(或董事獲得利益)。

董事應對公司所產生的任何利益承擔及負責,或賠償訴訟所造成的任何損失。除此之外,所簽訂的任何協議將由公司決定作廢。
三、 退休金義務

所有的澳洲僱主應提供所有員工最低標準的退休金(每季)。若僱主未能及時提供員工最低標準的退休金,則僱主需要支付退休金保證金的費用。

聘僱員工的公司董事個人需對員工承擔責任,承擔責任金額等同於公司積欠的退休金保證金的費用。

四、 公司稅收義務

董事需確認公司已經設定隨賺隨繳(PAYG)預扣稅款(例如從員工薪資扣除),公司應在指定的時間内或根據安排的時間將分期付款的金額匯入並交由專員。一般情況下,董事應該自行承擔未繳金額而產生的罰鍰。

五、 侵犯知識產權

對公司具備控制權的董事應對公司產生授權侵權的狀況負責。對於公司專利被侵權的情況,董事有機會需要承擔個人責任。

六、 違反競爭法和消費者法的附加責任

如果公司違反了《2010年競爭及消費者法令》的相關規定,則公司的董事將被判定爲個人責任。這屬普遍發生的情況,即公司被指控進行誤導或欺騙性的行爲,並已違反《2010年競爭及消費者法令》(CTH)附表2的《澳洲消費者法》的規定,董事屬於引導此情況發生的促成人。

七、 職業健康與安全

澳洲各州的職業衛生安全部門所實施的《職業健康與安全法案》(OHS)對違反《職業健康與安全法案》的公司董事以及高級經理人施加不同程度的個人責任。各州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的用詞及性質不盡相同。

在某些州,若公司違反職業健康與安全中的其中一項條規,董事也被視爲違反相關規定,除非董事能夠舉證使法院信服董事的行爲並不會印象公司的行爲,或董事可使用盡職調查來防止公司違規。

若發現公司董事或高階經理人違反了職業健康與安全法案,將會被處於嚴厲的處罰(包含監禁條款)。
八、 環境保護

所有澳洲領土與各州皆頒佈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觸犯法規可處以澳元100萬元以上的罰款。若公司被揭露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規時,公司董事可能因協助、教唆、企圖或串謀等行爲而承擔責任。董事可處以澳元29萬元的罰款或處於7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九、 董事屬企業受托人

在某些情況下,董事會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個人責任(例如:債務產生時,公司沒有實際需要償還的理由,或企業信托人曾犯詐欺、疏忽、違反信托、違反職責或是其他不當的行爲)。

公司董事在身爲企業受託人或意圖作為企業受託人時,若公司發生以下情況,企業受托人應承擔部分或全部的責任: (1)尚未解除也不能解除其責任或該負責任的部分; 和(2)受托人無權從信托資產中的負債而取得賠償。董事個人與企業應共同承擔責任。若董事個人並沒有足夠的信托資產可用於賠償公司,則董事個人無需承擔責任。

十、 防止破產交易

如果公司辦理清算,而公司董事違反澳洲公司法第588G節之規定,清算人可以起訴董事並要求賠償。

除了清算人可向董事提出求償,個人的債權人也可起訴董事要求賠償。儘管如此,若清算人已經起訴董事,債權人則不能再向董事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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