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個人所得稅簡介

新加坡個人所得稅簡介

 

新加坡是全世界稅率最低的先進國家之一,被公認為“全球合法避稅天堂”。新加坡的低稅率和優惠的稅收政策,及穩定安全的居住環境,是其成為海外投資和移民全球十大首選地之一的主要原因。新加坡的公司所得稅的稅率最高為17%,個人所得税的稅率最高為22%,並且沒有資本利得税和遺產稅。

 

本文主旨在於簡要介紹新加坡個人所得稅的徵稅原則、稅率、稅務居民的判定以及申報方式等方面的資訊,以供給考慮投資和移民到新加坡的啟源客戶作為參考資料。在修訂和發佈本簡介時,本所已經考慮了截至於2020年2月28日有效之法律法規,以及2020年財政預算案公佈的相關政策。

 

新加坡的個人所得稅率為全球最低之一。新加坡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稅務居民和非稅務居民,並適用不同的稅率和計算方式,因而個人是否會被判定成為新加坡稅務居民,是影響其在新加坡稅負的首要因素。稅務居民的個人所得稅以上一年的收入減除相應的免除事項以累進方式計稅,適用的所得稅稅率介於2%至22%之間。非稅務居民沒有免稅抵減額,統一適用22%的個人所得稅率。此外,來源於新加坡的薪資所得以統一按15%的稅率計算,與按新加坡稅務居民的累進稅率計算兩者孰高為准。詳情請參閱本文“第二節新加坡稅務居民”和“第三節新加坡非稅務居民”。

 

此外,新加坡政府還針對跨區域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各項優惠政策,其中包括非一般居民計畫及區域代表計畫。符合該等計畫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其在新加坡的居住時間計算其應稅所得,以及在退休金供款方面享受優惠政策,詳情請參閱本文“第四節 稅收優惠政策”。

 

納稅人應於每年的3月1日至4月18日期間向新加坡稅務局遞交其所得稅申報表,並應在收到稅務局發出評稅通知書後的30天之內繳納稅款。如果納稅人不同意新加坡稅務局發出的評稅通知書所計算的應納稅金額,納稅人應該在評稅通知發出日期後的30天之內,以書面申請方式向新加坡稅務局提出反對。詳情請參閱本文“第五節個人所得稅申報及繳納”。

第一節  個人所得稅的基本規定

 

一、     徵稅原則

 

新加坡以屬地原則徵稅。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個人在新加坡發生或者來源於新加坡的收入,或在新加坡收到或者被視為收到的收入,都被歸屬於新加坡的收入,應在新加坡進行申報納稅。反之,如果該收入源自於新加坡境外,或者不是在新加坡收到或不被視為新加坡的收入,則不需要在新加坡納稅。

 

根據上述原則,凡是在新加坡境內提供服務而獲得的薪資所得均為來源於新加坡的收入,即個人應就其在新加坡境內提供服務期間所獲得的薪資所得進行申報及納稅,而不論該個人是否為新加坡居民,也不論該所得是在新加坡境內還是境外支付。相對的,個人獲得來源於境外的薪資所得不必在新加坡課稅,但如果來源於境外之所得是透過境內合夥企業獲得的,則不適用豁免條款而應被課稅。

 

二、     稅務年度

 

新加坡的稅務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 至12月31日。納稅人應就本稅務年度所取得的收入,在本稅務年度完結後的次年3月1日至4月18日期間,進行申報納稅。

 

三、     徵稅範圍

 

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所得稅:

1、    薪資所得

2、    經營所得、傭金,及自由職業者取得的收入

3、    投資所得(如房地產出租收入等)

4、    其他所得(如年金、特許權使用費、中獎等偶然所得或信託收入等)

 

個人取得上述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虛擬貨幣、股權及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員工福利是員工在新加坡因任職受僱從其僱主取得的收益或利益,根據新加坡的所得稅法,某些員工福利對僱員而言,可能屬於應課稅所得。通常,員工福利都有對應的特別減免規定,因此適用較低的所得稅率。例如僱主提供的汽車和住房等等。

 

四、     申報責任

 

凡是在上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了應課稅收入的納稅人,都應該主動在指定期間內向稅務局進行申報,即使該年收入不超過新加坡幣20,000元,沒有應繳稅款,但仍然需要申報。除非納稅人收到稅務局無需申報的書面通知。

第二節  新加坡稅務居民

一、     稅務居民的判定

 

在某個特定的稅務年度,如果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則為新加坡稅務居民:

 

1、    居住於新加坡的新加坡公民(SC)和永久居民(SPR)。

2、    一個年度內在新加坡居住183天或以上的外籍人士(公司董事除外)。

3、    在連續的兩個年度內,在新加坡累計居住183天或以上,並且相關僱傭合同跨越該兩個年度的外籍人士。

4、    連續三年居住於新加坡的外籍人士。

 

表一:外籍人士被認定為稅務居民的條件和稅務影響

在新加坡居住期間(含工作) 稅務居民身份 稅務影響
一個年度內至少居住183天 該年度為稅務居民 收入按累進稅率納稅

可以申請稅務減免

在連續的兩個年度內至少居住183天,

並且相關僱傭合同跨越該兩個年度

該兩個年度都為稅務居民
連續三年居住 該三個年度都為稅務居民

 

二、     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新加坡居民個人納稅人需要就其應稅所得乘以適當稅率得出之結果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額是個人計算其應納稅額的所得淨額。納稅人可以根據下列公式計算其應稅所得額。

 

應稅所得額 Taxable Income

=      總收入Income –  支出Expenses – 捐獻Donations –  個人扣除Personal Reliefs

=     法定所得Statutory Income- 捐獻Donations- 個人扣除Personal Reliefs

=     應評稅所得額Assessable Income- 個人扣除Personal Reliefs

 

二、     所得稅稅率

 

稅務居民個人的所得稅以上一年的收入減除相應的免除事項後以累進方式計稅,適用的所得稅稅率介於2%至22%之間。

 

稅務年度2019年的個人所得稅可獲得50%減免,減免上限為新加坡幣200元。

 

表二:新加坡居民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表(適用於2017年及以後的稅務年度)

應稅所得額 稅率(%) 應納稅額(新加坡幣)
首20,000元

之後的10,000元

0

2

0

200

首30,000元

之後的10,000元

3.50

200

350

首40,000元

之後的40,000元

7.00

550

2,800

首80,000元

之後的40,000元

11.5

3.350

4,600

首120,000元

之後的40,000元

15

7,950

6,000

首160,000元

之後的40,000元

18

13,950

7,200

首200,000元

之後的40,000元

19

21,150

7,600

首240,000元

之後的40,000元

19.5

28,750

7,800

首280,000元

之後的40,000元

20

36,550

8,000

首320,000元

之後的320,000元

22

44,550

 

 

三、     免徵額

 

新加坡稅務居民個人所得稅的免徵額為每年新加坡幣20,000元,年度應稅收入為新加坡幣20,000元或以下的稅率為零,免徵稅,納稅人僅需就年度應稅收入超過新加坡幣20,000元的部份按照對應的稅率計算繳納所得稅。

 

四、     稅務減免

 

新加坡稅務居民有權就子女撫養費、職業培訓費、保險費以及公積金繳款等事項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免。納稅人在報稅時可以根據個人情況申請個人所得稅減免。

 

表三:個人所得稅減免額(適用於2019及以後稅務年度)

序號 減免事項 減免額 (新加坡元)
1 課程費用減免 實際花費的課程費,上限5,500元
2 公積金現金填補減免 個人和家庭的減免每年分別不超過7,000元
3 公積金減免 上限為17個月的公積金供款上限。現時公積金供款上限為每個月6,000元
4 收益收入減免 上限:55歲以下1,000元、55歲到59歲6,000元以及60歲及以上8,000元。或;

殘疾人士上限:55歲以下4,000元、55歲到59歲10,000元和60歲及以上12,000元

5 殘障兄妹減免 每個5,500元
6 家長/殘疾家長減免 家長:與父母同住9,000元,不與父母同住5,500元

殘疾家長:與父母同住14,000元,不與父母同住10,000元

7 直屬/殘障子女減免 直屬子女:每個4,000元

殘障子女:每個7,500元

8 戰備軍人減免 1,500元到3,000元

戰備軍人的妻子和父母分別享有750元

9 在職母親子女減免 第一個孩子享有的減免為母親總收入的15%,第二個孩子為20%,第三個及以後的孩子則為25%。所有子女的減免總和不能超過母親收入的100%。

針對每個孩子申請的合資格/殘障/在職母親子女減免的總和最高為新加坡幣50,000元

10 祖父母減免 最高減免額不超過3,000元
11 外籍女傭減免 每位外籍女傭相等於兩倍女傭稅的減免
12 配偶/殘疾配偶減免 已婚人士最高減免額為2,000元,合法分居人士以實際支出,或2,000元,以較低者為準。或;

已婚人士的殘疾配偶最高減免額為5,500元,或實際支出,以較低者為準

13 人壽保險減免 最高減免額為5,000元與公積金繳交額的差額,或不超過投保額的 7 %,或已償還的保險費,以較低者為準。
14 退休輔助計畫減免 納稅人絕對收入的15%,絕對收入不得多於17個月的公積金供款工資上限。目前減免上限為新加坡幣15,300元

九、     稅務減免—續

 

1、    課程費用減免Course Fees Relief

 

課程費用減免是給予那些參加研討會、會議或課程,以提升個人能力或相關工作領域的技能、知識的受僱人士。在理工學院或大學就讀的全職學生、假期打工或參加工業實習的學生,或消遣娛樂課程則不能申請該項減免。

 

參加課程所獲得的技能必須與在職的工作或行業內某領域相關。課程提供方必須在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登記。無論參加課程、研討會和會議的數量多少,納稅人最多可申請每年新加坡幣5,500元的課程費用減免。

 

2、    公積金現金填補減免 CPF Cash Top Up Relief

 

如果納稅人持有新加坡身份證,且納稅人本人或僱主在公積金最低存款額填補計畫下為退休帳戶進行了現金填補,納稅人可申請公積金填補減免。如果納稅人的祖父母、父母、配偶或者兄弟姐妹在此前一年的收入不足新加坡幣2,000元,納稅人為他們填補了公積金最低存款額,則可申請額外減免。

 

減免數額以對公積金的現金填補數額為依據,但個人和家庭的減免每年分別不超過新加坡幣7,000元。此項減免是根據公積金局的記錄自動進行的,納稅人無需申請。

 

3、    公積金減免 CPF Relief

 

受僱的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可對僱員公積金強制繳交部分,或繳交給受批准的退休基金或福利基金的金額申請公積金減免。公積金減免上限為17個月的公積金供款上限。現時公積金供款上限為每個月新加坡幣6,000元。

 

如果納稅人的僱主參與了“僱用入息自動納入計畫AIS”,這項減免會自動扣除,無需申請或者遞交。

 

4、    收益收入減免 Earned Income Relief

 

如果納稅人在上一年度從工作、退休金、投資交易、商業活動、專業或職業得到收入,就可以獲得收益收入減免。此項減免會根據納稅人的實際收益自動獲得,其上限分別為新加坡幣1,000元(55歲以下)、6,000元(55歲到59歲)以及8,000元(60歲及以上)。如果納稅人不幸患有身體或精神上的殘疾並影響到工作能力,則減免頂限將提高到新加坡幣4,000元(55歲以下)、10,000元(55歲到59歲)和12,000元(60歲及以上)。

 

九、     稅收減免—續

 

5、    殘障兄妹減免 Handicapped Brother/Sister Relief

 

如果納稅人在上一年度因照顧同住在新加坡的自己或配偶的殘障(精神/身體上)兄弟/姐妹而花費至少新加坡幣2,000元,則可申請此項減免。但若已經有其他人針對該殘障兄弟/姐妹提出了此項減免申請,納稅人將不能再申請。 納稅人可針對每位殘障兄弟/姐妹申請新加坡幣5,500元的減免。

 

6、    家長/ 殘疾家長減免 Parent/Handicapped Parent Relief

 

如果納稅人在上一年度因照顧自己或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曾祖父母而花費至少新加坡幣2,000元,納稅人即可申請父母/殘疾父母減免。非身體或精神殘疾的受養人,在上一年度須年滿55周歲。此外,受養人在上一年度的收入應不超過新加坡幣4,000元。

 

如果有其他納稅人對同一受養人提出此項申請,則納稅人應先就減免額分配自行商議達成共識,然後各自於申報時提出申請扣除。

 

表四:納稅人最多可針對兩位受養人申請下列數額的減免

減免類別 與父母同住(新加坡元) 不與父母同住(新加坡元)
家長減免 9,000 5,500
殘疾家長扣稅 14,000 10,000

 

7、    直屬子女/殘障子女減免Qualifying/Handicapped Chid Relief (QCR/HCR)

 

如果納稅人的子女未婚、且未滿16歲或全職讀書,家長可申請直屬子女減免(QCR)。如果子女有殘障或智障、未婚,且上一年度的收入少於新加坡幣2,000元,家長可申請殘障子女減免(HCR)。 直屬子女減免額為每個孩子新加坡幣4,000元,殘障子女減免額為每個孩子新加坡幣7,500元。

 

直屬子女減免(QCR)和殘障子女減免(HCR)不能同時申請,一名子女只能申請直屬子女減免(QCR)或殘障子女減免(HCR)中的一項。夫妻可共用減免額。

 

九、     稅收減免—續

 

8、   戰備軍人減免 NSman Relief (Self, Wife & Parent)

 

為表彰戰備軍人(NSmen)的貢獻,所有已完成全職國民服役的戰備軍人,可享有戰備軍人減免。減免額取決於戰備軍人是否每年回營受訓或參加其他活動,以及是否為關鍵指揮人員或是否擁有關鍵職務。減免額範圍為新加坡幣1,500元到3,000元。

 

另外,戰備軍人的妻子和每個父母都分別享有750元的減免,以感謝他們對戰備軍人的支持。無論子女中有幾名戰備軍人,每名家長享有最高新加坡幣750元的減免。這項減免將根據國防部的記錄自動減免,無需申請。

 

9、    在職母親子女減免Working Mother’s Child Relief(WMCR)

 

已婚、分居、離婚或喪偶的在職母親,如果其子女是新加坡公民,可在直屬子女減免(QCR)和殘障子女減免(HCR)之外,再享有在職母親子女減免。

 

從2009估稅務年度起,在職母親第一個孩子享有的減免為母親總收入的15%,第二個孩子為20%,第三個及以後的孩子則為25%。所有子女的在職母親子女減免(WMCR)總和不能超過母親收入的100%。針對每個孩子申請的合資格子女/殘障子女減免(QCR/HCR) 及在職母親子女減免WMCR的總和最高為新加坡幣50,000元。

 

10、  祖父母減免 Grandparent Caregiver Relief

 

凡是讓自己/丈夫/前夫的父母或祖父母幫忙照顧12歲或以下孩子的在職母親(無論已婚、分居、離婚或喪偶),可享有新加坡幣3,000元的祖父母減免。但如果已有其他人針對該父母或祖父母提出了此項減免申請,在職母親將不能再申請。此外,父母或祖父母在上一年度必須是未從事過投資交易、商業活動、執業人士,也未曾獲得薪資收入。

 

11、  外籍女傭稅減免 Foreign Maid Levy Relief (FML)

 

已婚、分居、離婚或喪偶的女性納稅人,若在上一年度聘請了外籍女傭,可享有外籍女傭稅(FML)減免。無論納稅人自己或是其丈夫支付女傭稅,她都可對每位外籍女傭申請相等於兩倍女傭稅的減免。

 

九、     稅收減免—續

 

12、  配偶/殘疾配偶減免 Spouse/Handicapped Spouse Relief

 

如果分居的妻子在上一年度的生活費(包括贍養費/離婚贍養費)由丈夫支付,且收入不超過新加坡幣4,000元,丈夫可享有“妻子減免”。 妻子減免金額上限為新加坡幣2,000元。合法分居者也能享受這項減免,以實際支出為准,但不得超過新加坡幣2,000元。

 

殘疾配偶減免金額上限為新加坡幣5,500元。如果納稅人已申請過殘疾配偶減免、或他人已以其妻子/前妻的名義申請了此項減免,納稅人就不能再申請這項減免。

 

13、  人壽保險減免 Life Insurance Relief

 

若納稅人上一年度的公積金儲蓄少於新加坡幣5,000元,則納稅人可對為自身或妻子所購買的所有人壽保險保費申請減免。最高減免額為5,000元與公積金繳交額的差額,或不超過投保額的 7 %,或已償還的保險費,以更低者為準。

 

14、  退休輔助計畫減免 Supplementary Retirement Scheme (SRS)

 

納稅人開設退休輔助計畫(Supplementary Retirement Scheme Account,簡稱SRS)帳戶,可享有減免。這項減免將根據納稅人的SRS自動減免,無需申請。退休輔助計畫減免之金額為納稅人絕對收入的15%,且絕對收入不得多於17個月的公積金供款工資上限。

 

目前公積金供款工資上限為新加坡幣6,000元/月,即每年絕對收入不得多於新加坡幣102,000元,退休輔助計畫減免金額上限為新加坡幣15,300元。

 

第三節  新加坡非稅務居民

 

一、     非稅務居民定義

 

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新加坡居留或者工作少於183天的外籍個人,會被認定為非稅務居民。在其後的某個特定的稅務年度,如果該外籍人士滿足了稅務居民的認定條件,則應以稅務居民身份納稅。

 

非稅務居民如果一年內在新加坡受僱不到60天,其取得的薪資所得可免繳個人所得稅。但該免稅規定不適用於公司的董事、演藝人員以及專業人士包括專家、顧問等,董事費及其他收入適用22%的稅率,亦無資格享受稅收減免。

 

如果非稅務居民一年內在新加坡的居留期間為61天至182天,其在新加坡境內賺取的所有收入均需課稅,並且無資格享受稅收減免。其中薪金所得適用15%的稅率,或適用稅務居民的累計稅率,以較高者為準。董事費及其他收入適用22%的稅率。

 

表五:外籍人士被認定為非稅務居民的稅務影響

居留或工作 稅務影響
受僱60天或以下 短期薪資所得免稅。

但是以下情況除外,不能享受稅收減免:

公司董事、公眾藝人及專業人士;

基於新加坡的聘僱合約而離開新加坡,在此情況下,包括在新加坡境外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在內的所有收入都應在新加坡全額納稅;

董事費及其他收入適用22%的稅率。

61天至182天 薪資所得適用15%的稅率,或適用稅務居民的累進稅率,以較高者為准。

董事費及其他收入適用22%的稅率。

不能享受稅收減免。

 

二、     非稅務居民轉換為稅務居民身份

 

外籍個人被認定為非稅務居民身份後,在其後的某個特定的稅務年度,如果該外籍人士滿足了稅務居民的認定條件,則應以稅務居民身份納稅。稅務居民身份認定的標準為:

1、    一個年度內在新加坡居住183天或以上(公司董事除外)。或;

2、    在連續的兩個年度內,在新加坡居住183天或以上,並且相關僱傭合同跨越該兩個年度。或;

3、    連續三年居住於新加坡。

 

在實務操作中,納稅人進行首次稅務申報時,只要該外籍人士於上一個稅務年度內在新加坡居住或工作少於183天,就會先被認定為非稅務居民身份進行申報納稅。該外籍人士在其後年度的居住時間及條件一旦達到了稅務居民的判定標準,應向稅務局申請將其非稅務居民身份更改為稅務居民身份進行納稅。納稅人可以就以前年度應交稅款向稅務局申訴,要求進行追朔調整,並申請稅款多退少補。

 

二、     所得稅稅率

 

表六:新加坡非稅務居民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表

序號 所得性質 非居民稅率/預提稅稅率
1 董事費 22%
2 以非居民專業人士身份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例如顧問、訓練員及教練等)

總收入的15% 或淨收入的22%
3 以非居民公眾表演者身份從事活動取得的收入(例如演員、音樂家、體育運動員等) 10% 減免稅率
4 其他收入,例如新加坡房屋的租金收入 22%
5 非新加坡公民補充退休金計畫的提現收入 22%
6 利息、版權收入等 扣減後暫繳稅稅率(受條件限制):

利息:15%

版權:10%,或

如果扣減後暫繳稅稅率不適用:22%

7 退休金 22%

 

第四節      稅收優惠政策

一、     新加坡境外所得免稅

 

根據新加坡稅務局(IRAS)發出之指引,自2004年1月1日起,在新加坡工作的僱員從海外賺取的所得,不屬於新加坡應稅所得,無須在新加坡繳納個人所得稅。在新加坡收到的海外收入不應課稅。但是,如有下列情況,則海外所得即屬於應稅所得:

1、    所得來源於納稅人的海外工作,而該海外工作與該納稅人的新加坡工作有關。即海外工作屬於該納稅人新加坡工作的一部分。

2、    來源海外的所得是通過在新加坡的合夥生意獲取的收入。

3、    納稅人代表新加坡政府在海外工作。

 

二、     非一般居民計劃

 

新加坡政府於2002年推出“非一般居民計劃”(Not Ordinarily Resident,簡稱NOR)。該計畫的目的在於吸引優秀人才到新加坡工作。符合條件的“非一般居民計畫”納稅人可以根據其在新加坡的居住時間計算其應稅所得。並且,該等人士還可以享受針對上任前所得(pre-assignment income)及退休金供款的優惠政策。

 

符合下列條件的外籍人士,可以取得為期五年的“非一般居民”身份:

1、    在其計畫申報該資格的納稅年度中必須被認定為稅收居民;

2、    在其計畫申報該資格的納稅年度的前三個納稅年度中不被認定為稅收居民;

3、    因其在新加坡受僱崗位的工作需要,而在境外度過90個工作日以上(日曆年);

4、    個人受僱所得至少為160,000新元。

 

根據“非一般居民計畫“的居民員工可享受以下優惠,有效期為五個連續納稅年度:

1、    按時間分攤薪資所得;

2、    僱主對非強制性海外養老基金或社會保障計畫的繳費免稅(某些例外),免稅以中央公積金(CPF)規定的“普通”和“額外”工資的最大繳費限額為限。

 

時間分攤優惠同時適用於現金補貼和員工福利,董事費和僱主為僱員繳納及承擔的新加坡稅款除外。

 

新加坡政府在其2019年財政預算中宣佈,現行非一般居民計畫將停用。最後一個非一般居民計畫中的“非一般居民身份”有效的連續5年期,是從2020年至2024年。現行有效的“非一般居民身份”將自然延續至其身份失效為止。

 

三、     區域代表計劃

 

區域代表計畫是新加坡政府針對受聘於新加坡境外公司、薪酬由境外公司負擔、以及工作責任涵蓋新加坡以外的地區的人士而設的稅務獲免計畫。該等人士的聘僱合約必須包含多於一個地區(國家)。

 

區域代表需要根據其在新加坡居住的時間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因此,該等人士必須備存其旅行日程表。該日程表需包含每次離開及進入新加坡的日期及出訪之目的地。在計算新加坡的居住天數時,在新加坡居住不足一天也算一天。

 

在區域代理被視為新加坡的稅務居民的情況下,其應納稅所得額將以累進稅率計算,並且可以享受各種減免。否則將適用非稅務居民的納稅規則。

第五節  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和繳納

一、     個人所得稅申報

 

在每年的3月1日至4月18日期間,納稅人可以通過新加坡政府的線上系統進行所得稅申報。如果選擇以紙本方式提交所得稅申報表,則必須在每年的4月15日或之前提交。

 

1、    僱用入息自動納入計畫

 

如果僱主參加了“僱用入息自動納入計畫“,則其員工無需再就從該僱主取得的所得另行提供申報表。僱主會於每年3月1日向新加坡稅務局提交每一位員工的薪資所得相關資料,而該資料將自動被包含在其對應員工的評稅通知書之中。當然, 如果員工收到稅務局的申報通知書,要求申報其他所得稅(例如租金所得),則該員工仍需要根據要求在指定日期提交申報表。

 

2、    提交所得稅申報表通知

 

如果納稅人收到新加坡稅務局以信函、表格或簡訊通知要求提交所得稅申報表,不論其是否已參加“僱用入息自動納入計畫“,也不論上一個年度有沒有應稅收入,納稅人都必須根據該通知所載的指定日期或之前提交所得稅申報表。

 

3、    評稅通知書

 

完成申報後,納稅人會於每年的4月底至9月份收到新加坡稅務局發出的評稅通知書(Notice of Assessment, NOA)或稅單(tax bill)。一般情況下,評稅通知書的計算依據是“僱用入息自動納入計畫“所示之入息及前一年的減免額。稅務局可能會根據納稅人是否滿足相關條件而對該等減免做出調整。

 

納稅人有責任確保評稅通知書的正確性。如果有其他收入沒有列在評稅通知書之內,或者列於評稅通知書的減免並不準確,納稅人應在評稅通知書發出的30天之內通知稅務局。

 

於3月1日之4月18日期間,納稅人可以通過myTax Portal驗證其自動包含資訊的詳細資料,並預覽評稅通知書(PNOA):

(1)   如果預覽評稅通知書正確無誤,則可以要求稅務局提前發出評稅通知書。

(2)   如果預覽評稅通知書有不正確之處,則可以線上提交一份申報表以修訂錯誤的資訊。

 

一、     個人所得稅申報—續

 

4、    反對評稅

 

如果納稅人不同意新加坡稅務局所發出之評稅通知書所計算的應納稅金額,應該在評稅通知發出日期後的30天之內,以書面形式向新加坡稅務局提出反對。反對通知必須清楚注明反對之理由。如果納稅人沒有在指定期限內提出反對,則代表其同意稅務局之計算,而該應納稅金額則是最終及決定性的評稅。

 

二、     稅款繳納

 

如果納稅人同意評稅通知書所示的繳納金額,則應該在評稅通知書發出日期後的30天之內繳納稅款。即使納稅人已經向稅務局提出反對,除非獲得稅務局的同意,否則仍應該在評稅通知書所指定日期之前支付稅款。

 

新加坡稅務局提供了多種支付方式以協助納稅人繳納稅款,其中 GIRO (General Interbank Recurring Order)是稅務局推薦的方式。納稅人通過GIRO可以直接從其個人銀行帳戶中支付稅款,方便快捷,還可以申請免息分期付款。首次使用的納稅人需要填寫Master GIRO Application Form 進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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