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境外投資項目分類
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在境外開展投資業務,近年來中國也更新發出了一系列企業境外投資(ODI)法規和政策。啟源在《中國企業境外投資核准(備案)指南》及《中國企業境外投資後續報告義務》介紹了如何辦理境外投資申請手續及企業備案後有哪些申報義務,而如何深入瞭解相關法規和政策,預先判斷境外投資項目類型及審批傾向,對擬開展境外投資活動的中國企業而言至關重要,本文特此簡要介紹有關中國企業境外投資專案的分類及相關規定。
根據中國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被劃分為三類,即鼓勵類、限制類及禁止類。
一、 鼓勵類境外投資
鼓勵開展的境外投資包括:
1、 有利於“一帶一路”建設和周邊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的基礎設施境外投資。
2、 帶動優勢產能、優質裝備和技術標準輸出的境外投資。
3、 加強與境外高新技術和先進製造業企業的投資合作,鼓勵在境外設立研發中心。
4、 在審慎評估經濟效益的基礎上穩妥參與境外油氣、礦產等能源資源勘探和開發。
5、 著力擴大農業對外合作,開展農林牧副漁等領域互利共贏的投資合作。
6、 有序推進商貿、文化、物流等服務領域境外投資,支援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在境外建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路,依法合規開展業務。
二、 禁止類境外投資
境內企業禁止參與危害或可能危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資。禁止類境外投資專案均無法完成通過商務部門、發改部門的核准或備案,具體包括:
1、 涉及未經國家批准的軍事工業核心技術和產品輸出的境外投資。
2、 運用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工藝、產品的境外投資。
3、 賭博業、色情業等境外投資。
4、 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禁止的境外投資。
5、 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境外投資。
三、 限制類境外投資
1、 限制境內企業開展的境外投資類型
(1) 赴與我國未建交、發生戰亂或者我國締結的雙多邊條約或協定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開展境外投資;
(2) 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3) 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4) 使用不符合投資目的國技術標準要求的落後生產設備開展境外投資;
(5) 不符合投資目的國環保、能耗、安全標準的境外投資。
其中,前三項需經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後方可實施。
2、 例外規定
(1) 以下六類境外投資活動,不屬於“房地產”投資限制類別:
(i) 投資物業管理、房地產仲介服務;
(ii) 新建或並購企業自用的辦公場所、員工宿舍等;
(iii) 投資用於實體產業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建築開發,例如產業園、科技園、倉儲物流園等;
(iv) 建築企業以獲取工程承包合同為目的,對擬承建的項目進行小比例投資;
(v) 已依法合規取得發展改革部門核准檔或備案通知書,但尚未完成的項目;
(vi) 既不涉及境內投入資產、權益,也不涉及境內提供融資、擔保等,全部從境外募集資金的項目。
(2) 以下四類境外投資活動,不屬於“酒店”投資限制類別:
(i) 投資不持有酒店物業資產的酒店管理業;
(ii) 投資不含住宿的餐飲業;
(iii) 已依法合規取得發展改革部門核准檔或備案通知書,但尚未完成的項目;
(iv) 既不涉及境內投入資產、權益,也不涉及境內提供融資、擔保等,全部從境外募集資金的項目。
(3) 以下兩類境外投資活動,不屬於“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限制類別:
(i) 既不涉及境內投入資產、權益,也不涉及境內提供融資、擔保等,全部從境外募集資金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ii) 境內金融企業已取得國內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專案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