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香港及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的保證書規定
一、 保證人資格
1、 大陸地區人民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者,應由直系親屬(如配偶或子女)或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親屬為保證人;在臺灣地區無直系親屬、二親等內親屬(如兄弟姐妹或祖父母),或保證人因故無法履行保證責任且未能有二親等內親屬者,可提供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及一定住居所,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1人為保證人,且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3人。
2、 香港及澳門地區人民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應臺灣地區找尋設有戶籍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一人擔任保證人。
二、 注意事項
1.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並由台灣移民署查核;
2.被保證人在辦妥戶籍登記前,保證人因故無法負保證責任時,被保證人應於1個月內更換保證,逾期不換保者,得廢止其許可;
3.保證人未能履行保證責任或為不實保證者,台灣政府得視情節輕重,1年至3年內不予受理其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擔任保證人、被
探親、探病之人或為團聚之對象;
4.大陸專業人士來台參訪案件,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及蓋邀請單位印信保證書,並由移民署查核,需附保證書一張並附團體名冊;
5.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保證書應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
三、 保證書格式
資料來源:台灣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