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申請程序簡介

外國公司或者個人,如擬於臺灣申請設立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需先行向臺灣經濟部商業司申請。該申請須依下列流程進行「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然後向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僑外投資許可」。取得「僑外投資許可」後,投資者到臺灣辦理籌備戶開設事宜,匯入資本金。資本金到位後,投資者方可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僑外投資額審定」。其後,投資者向公司設立地址所處地區之縣市商業處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最後,惟為工廠使用以及國際貿易之目的,投資者尚須為其臺灣公司分別向各縣市國稅局、各縣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營業登記」、「工廠登記」及「出進口廠商登記」,方可開始正式營業。

一、     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

此一申請可於經濟部商業司辦理。經濟部商業司之作業時間約為1-3個工作天。應備文件為申請書正本1份。

須注意者為,此一申請之申請人須為將來設立登記時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若須委託律師或會計師辦理,須提供該申請人之身分證明影本。另外,除許可業務外,一般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之保留期限,為核准日起算後6個月,故公司應於該6個月內完成設立登記。

 

二、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僑外投資許可」

此一申請可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辦理。一般作業時間約為5-7日不等。應備文件為:

1、申請書正本2份、影本2份;

2、申請人身分證明正本及中文譯本各1份;

3、代理人授權書正本及中文譯本各1份;

4、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表影本1份。

須注意者為,此一程序最須事先準備者,為外國法人申請人之資格證明文件及授權書,因上開兩份文件均應經文件作成地所屬領務轄區內之臺灣駐外館處「驗證」,故耗時較久。此外,因僑外投資申請之投資額均須折合以新臺幣計算,就匯入之時間,建議向會計師等財務專業人士研討評估。

 

三、   向銀行辦理資金匯入

此一手續須待取得前一階段之許可函後,始得辦理。一般可能須由公司負責人或發起人本人親自至銀行開立「籌備處」名義之帳戶,視各銀行之內規要求而定。辦理資金匯入前,建議確認開戶銀行之要求,以便做妥善之安排。

 

四、    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僑外投資額審定」

此一申請之相關資訊及書表可自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之「申辦書表」->「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取得。一般作業時間約為5-7日不等,須於匯入後2個月內辦理。應備文件為:

1、僑外投資核准函正本1份;

2、申請書正本1份;

3、匯入匯款通知書正本1份、影本2份;

4、買匯水單正本1份、影本2份;

5、新設公司籌備處銀行存摺1份。

 

五、   向各縣市商業處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此一申請可於公司設立地址所在地之縣市商業處辦理。商業處處理所需時間一般約5至7日,另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依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經驗,一般平均設定最低為50萬左右;惟就各新設公司之資金總額,應考慮公司設立成立初期之營運需要而定。

 

本程序應備文件為:

1、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申請表正本1份

2、   委任代理人授權書正本1份;

3、   公司章程正本1份;

4、   發起人會議事錄正本1份;

5、   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影本1份;

6、   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各1份;

7、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1份;

8、   最新一期房屋完稅(當年度5月完稅)稅單影本1份;

9、   發起人名冊正本1份;

10、 簽證會計師之委託書正本1份;

11、 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書正本1份;

12、 法人資格證明書正本1份及中文譯本1份及代表人指派書正本1份;

13、 董事及監察人資格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14、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投資核准函、資金審定函影本各1份。

公司設立登記核准後,各縣市商業處將通知稽徵機關申請設立稅籍登記,營業場所部分並通知建管、都計、消防及衛生機關。

 

六、    其他程序

公司設立登記完成後,公司即已為合法設立登記之法人。惟為工廠使用以及國際貿易之目的,尚須分別向各縣市國稅局、各縣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營業登記」、「工廠登記」及「出進口廠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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