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有限公司設立指引

外國公司或者個人,包括香港、澳門及中國大陸之公司及居民,如欲在臺灣經營業務,可以考慮於臺灣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及分公司。

本文旨在簡單介紹臺灣有限公司的特點、設立程序以及設立所需之文件及資訊,以供本事務所客戶參閱,令其對於臺灣開設有限公司有更為深入之了解。本文所述臺灣公司,乃特指於臺灣設立成立之責任有限公司。

一、        臺灣有限公司之主要特點

 

1、   臺灣公司的名稱

於臺灣申請設立公司,擬使用之名稱必需為獨一無二,且不會與其它公司的名稱產生相似;而對公司名稱的某些用字亦有所限制,例如「銀行」或「信托」。公司名稱以中文為準。公司名稱則必需以「有限公司」一詞作結束語。

擬設立之公司名稱需要經政府預先審核或核準,預先審核核準後名字可以保留6個月。

 

2、   臺灣公司的董事人數和資格

每家臺灣公司必須委任最少一名董事,該名董事可以是任何國籍之人士或於任何國家或地區設立成立之公司。董事名冊必需於設立地商業處存檔。該等資料是公開及可供公眾查閱的。臺灣公司董事即臺灣公司的負責人。

 

3、    臺灣公司的股東人數和資格

每家臺灣公司必須最少有一名股東,可以是任何國籍之自然人或於任何國家或地區設立之法人。股東之資料必需於設立地商業處存檔。

 

4、   公司秘書

臺灣的公司法及相關法規並沒有對公司秘書的委任做出任何特別規定,因此臺灣公司無需委任公司秘書。

 

5、   監察人

根據臺灣的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無需委任監察人(監事)。股份有限公司需委任最少一名監察人。監察人由投資者委派。

 

6、   設立地址(營業地址)

每家公司都必須有一位於臺灣之辦公地址。辦公地址必須位於商業或者商住大樓。

 

7、   公司組織章程

每一間公司都必須編製公司組織章程。公司章程應註明公司名稱,設立地址,設立股本以及其股東的有限責任。

 

8、   設立資本

臺灣公司法已經取消最低設立資本的限制。因此,設立資本可以低至新臺幣1元。但是,我們建議您根據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的需要擬定設立資本的金額。設立資本金必需於公司設立成立之前由股東之銀行帳戶匯出至臺灣公司的籌備帳戶,並由臺灣執業會計師出具驗資報告。

 

9、   公司設立文件之語言

於臺灣申請設立公司,公司的申請文件必須以中文編製。公司設立文件不能顯示中文外的任何外文名稱。

 

10、   代理人

每家於臺灣設立成立之公司都必須委任一位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臺灣居留證之外國人出任公司之代理人,處理公司設立及變更事宜。

二、        臺灣有限公司設立程序

 

1、  前期籌備工作

在正式向臺灣經濟部投審會及工商登記機構遞送登記申請之前,投資者必需完成以下事項:

 

(1) 租賃辦公室

投資者應於擬設立公司的城市,例如臺北、臺中或臺南,租賃辦公室並簽署正式的租賃合約。該辦公室必需位於純商業或者商住大樓及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2個月。

 

(2) 投資者身份證明文件公證

臺灣公司之投資者必須安排股東之身份證明文件經由臺灣駐外大使館、領事館或者臺灣政府授權之機構認證(公證)。如果股東是自然人,一般情況下,需要公證的文件為護照。如果股東為公司,則需要公證的文件為公司設立證書或營業執照已經載有投資方股東及董事資料之公司登記文件。

 

(3) 委任代理人及代理人授權書公證

臺灣公司投資者需委任一名臺灣本地居民作為辦理公司設立事宜之代理人。並且,投資者需要編製代理人授權書,授權代理人辦理公司設立事宜。同時,該授權需要經由臺灣駐外大使館、領事館或者臺灣政府授權之機構認證(公證)。如果臺灣公司股東或法人股東之董事已經身處臺灣,則可以直接於臺灣辦理授權公證手續。

 

(4) 股東會或董事會之議事錄的公證

投資者需編製一份股東會或董事會關於決定於臺灣申請設立公司之議事錄(或書面決議案)。(己與anita確認, 現在不用公證議事錄)。

 

 (5) 其它文件及資訊

同時,投資者需準備指定在臺灣地區之代理人及公司負責人之身份證明文件的影本、住址等文件及資訊。

 

2、  申請登記程序

(1) 辦理名稱及所營項目的預查

 

辦理臺灣公司設立的第一步是向臺灣工商登記主管部門查閱擬使用之公司名稱是否可以使用。確認名稱可用後,向經濟部申請保留名稱。

(2) 辦理初步工商登記

遞送公司設立申請文件予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由政府部門初步核準公司設立申請。

 

(3) 刻製印章

辦理有限公司印章刻製事宜。包括銀行開戶使用之董事(公司負責人)個人印章及公司大章(公章)。

 

(4) 開設籌備帳戶

投資者安排臺灣公司之董事(負責人)親自到臺灣,以辦理籌備戶銀行帳戶開戶手續。

 

(5)匯入設立資本

籌備帳戶開設成立後,投資者(臺灣公司股東)向籌備戶匯進資本金(設立資本)。投資款(設立資本)必須從臺灣公司股東之帳戶匯出,並提供匯款水單予我司辦理驗資報告。

 

(6) 辦理驗資報告

投資者向其聘請之臺灣會計師提供匯款水單,安排臺灣會計師進行出資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

 

(7) 辦理工商登記

投資者遞送公司設立申請文件及驗資報告予工商登記管理部門,正式申請公司設立。

 

(8) 辦理稅務登記

於國稅局申請營利事業登記,稅籍登記是發證機關給出的一張稅務「身份證」,按行業類別不同,有國稅稅籍登記和地稅稅籍登記二種。

 

(9) 辦理統一發票購票證

於財政部國稅局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臺灣開發票要使用政府印製的發票本,需要此證才可以每期向稅局購買發票。政府會安排稅務面談,臺灣負責人需要親身到國稅局面見簽名,否則,稅局會管制發票購買,貴司需要每期持統一發票購票證,才可以購買下期所需之發票。

 

(10)出進口廠商登記

如果已成立之臺灣公司擬從事進出口貿易業務,或者需從境外進口辦公室設備,則上述各個程序辦理完畢後,公司應向臺灣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就可以進行貨物的進出口。

 

三、        臺灣有限公司設立所需時間

一般情況下,完成全部設立程序需時約4-6個星期。具體程序所需時間如下表所列:

序號 項目 辦理時限 (工作日)
1 租賃辦公室 1
2 臺灣公司股東身份證明文件公證 5
3 其它文件及資料 客戶計劃
4 辦理名稱預先申請 2
5 辦理初步工商登記 6
6 刻製印章 2
7 銀行開戶 –籌備帳戶 1
8 辦理驗資報告 5
9 辦理正式工商登記 6
10 辦理稅務登記 5
11 辦理統一發票購票證 6
12 辦理正式帳戶 (根據個別銀行核準時間而定) 5-10
13 辦理出進口廠商登記 1

備註:上表所列時間之估算,乃是基於投資者擬經營之業務無需額外申請核準或許可。

 

四、        設立臺灣公司投資者需準備之文件及資料清單

 

1、   擬用公司名稱

擬使用之公司名稱。投資者最好擬定兩至三個中文名稱。

 

2、   經營範圍(主要業務)

擬設立之臺灣公司的營業範圍(主要經營業務)。

 

3、   會議記錄

投資者如果是公司,則需要準備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定開設臺灣公司、委任臺灣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的會議記錄或者書面決議案。

 

4、   投資者身份證明文件公證

經臺灣駐外領事館或駐外機構認證之股東身份證明文件(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例如護照或公司設立證書,需經由臺灣派駐投資者居住地的代表機關認證)。驗證有效期限為一年;驗證文件是加蓋騎縫章。

 

5、   授權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公證

經臺灣駐外領事館或駐外機構認證授權代理人授權書(需經由臺灣派駐投資者居住地的代表機關認證)。代理人授權書須經當地律師公證後再經臺灣駐當地使、領館認證。驗證有效期限為一年。

 

6、   董事身份及住址證明文件

擬出任臺灣公司董事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地址證明影本。

 

7、   租賃合約

擬作為臺灣公司營業地址之辦公室之租賃合約。投資者應與辦公室業主簽訂租賃合約,且應向業主取得房屋使用同意書(以示業主同意分公司使用該辦公室)及最近一期的房屋稅完稅稅單。

 

8、   設立資本

除了經營某些需要特別許可或者牌照之業務,臺灣公司法對公司的設立資本之金額並沒有作出任何特別規定。意即,公司的資本金可以低至新臺幣1元。我們建議客戶以公司營運半年所需資金金額作為其臺灣公司之設立資本或者新臺幣50萬元或以上,以確保可以滿足公司營運之需要。假如此有限公司支出超乎預期,貴司需要重新投入資金及安排由臺灣執業會計師出具驗資報告,當中會涉及額外的政府規費及驗資費用。

 

五、        公司登記應取得之證書及文件

辦理完所有登記程序後,投資者應取得以下證書及文件,以資證明臺灣公司已經合法設立,可以開始營業:

1、   公司認許表

2、   公司設立登記核準函及登記表

3、  公司稅務營業登記表

4、   公司稅務營業登記核準函

5、   公司印章及代表人章

6、   統一發票購票證

7、   出進口廠商登記

 

六、        經營及維護

臺灣公司正式設立成立後,必須根據臺灣法律之規定,定時更新會計帳目,向稅務主管機關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稅種。而如果公司的登記事項有所變動,也必須向工商登記主管部門作出申報。關於臺灣公司的日常維護,請參閱本事務所編製之“臺灣公司經營及維護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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