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外國人投資不動產稅收法案》介紹

美國《外國人投資不動產稅收法案》介紹

 

外國人(轉讓人)處置美國不動產權益應按1980 年《外國人投資不動產稅收法案》(FIRPTA)扣繳所得稅。FIRPTA授權美國政府有權對外國人處置美國不動產權益徵收稅款。

 

國稅局的“處置”包括但不限於出售、置換、清算、贖回、贈與、轉讓等。從外國人手中購買美國不動產權益的受讓人、指定購買者的仲介以及結算人員必須按要求扣繳15%作為預扣稅額(2016年2月17日之前處置的扣繳 10%)。

 

在多數情況下,受讓人/買方具有扣繳義務。如果您是受讓人/買方,則必須查明轉讓人是否為外國人。如果轉讓人是外國人,但您未能扣繳,則您可能要承擔該稅款。對於美國商業實體(如法人或合夥人)處置美國不動產權益的情況,商業實體本身就是扣繳義務人。

 

受讓人/買方需扣繳並抵減對外國人因處置而實現的總金額徵收的預扣稅款。扣繳率通常為15%(對 2016 年 2 月 17 日之前的處置的扣繳率為 10%)。

 

因處置而實現的總金額包含以下各項的總和:

 

1、   已支付或待支付的現金(僅限本金);

2、   已轉讓或待轉讓的其他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

3、   受讓人承擔的或者財產在轉讓前後會立即產生的任何債務的金額。

 

如果轉讓的不動產由美國人和外國人共同擁有,則根據每個轉讓人的出資情況在轉讓人之間分攤實現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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