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所得補充稅簡介

澳門所得補充稅簡介

 

任何公司或個人,只要是在澳門境內進行工商業活動,即會產生澳門的稅務申報及繳納義務。在澳門進行工商業活動的稅務義務主要包括營業稅和所得補充稅。不過,近年來,澳門政府豁免了營業稅,而且同時大幅度提高營業稅的免稅額。因此可以說,澳門是世界上所得補充稅最低的地區之一,也是世界上企業整體稅務負擔最低的地區之一。

 

根據澳門所得稅補充稅法,只要是在澳門註冊成立的公司,則不論其是否是其他地方的稅務居民,也不論其總部的所在地,也不論其所得之性質(租金所得除外),都需要就全部所得向澳門政府申報及繳納所得補充稅。如有外國公司在澳門境內經營業務,則該外國公司需就該澳門業務取得之盈利繳納所得補充稅。

 

除了經營所得外,澳門公司所取得的資本所得和利息所得,也屬於所得補充稅的徵稅範圍。

 

澳門的所得補充稅納稅人分為A和B兩組,A組納稅人包括在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註冊資本超過澳門幣100萬元的其他公司。A組納稅人的財務報表需要經由澳門的會計師簽證,稅務虧損最多可以往後結轉三年,B組納稅人稅務虧損不得往後結轉。

 

近年來,澳門政府也與某些貿易夥伴,例如中國大陸,香港和葡萄牙等國家和地區,簽署了免雙重徵稅協議書和稅務資料交換協議書,進一步為在澳門營商的個人和企業提供優惠。

 

一、  所得補充稅徵稅對象

 

所得補充稅(企業所得稅)是澳門政府對在澳門經營工商業活動而取得的利潤徵稅的一種稅項,以自然人及法人在澳門地區取得工商業收益作為課征對象。所得補充稅的徵收是以個人或企業不論其住所或總行設在何處而在澳門從事工商業活動所得之總收入,但不包括在澳門之房屋取得之租金收益。

 

二、  所得補充稅納稅人

 

澳門承襲了葡萄牙的稅務呈交系統,將公司劃分為兩大類別,俗稱「A 組」及「B 組」。通常情況下,大多數的公司都會自動納入「B 組」。「A 組」及「B 組」的分別詳見下表:

 

  A B
納稅要求 (1) 股份有限公司

(2) 公司資本額超出澳門幣100 萬元、或過去三年平均利潤達 澳門幣100 萬或以上

(3) 自願選擇作為A組之納稅人

(1) 任何個人企業主

(2) 有限公司資本額低於 澳門幣100 萬元

(3) 過去三年的平均利潤低於澳門幣 100 萬元

 

A組與B組納稅人的最大分別是,A組納稅人必須建立完善的會計制度,並且由會計師負責申報,而可課稅收益將按照納稅人申報的資料核定。B組納稅人可以沒有完整的會計制度,並不強制性規定聘請會計師申報,但可課稅收益將由評稅委員會估定。

 

三、  所得補充稅稅率

 

根據澳門的所得補充稅法,應納稅所得額不多於澳門幣30萬元的情況下,稅率由3%至9%,多於澳門幣30萬元的部分適用稅率為12%。應納稅所得額低於澳門幣32,000元以下免征所得補充稅。

 

自2014年起,澳門政府把所得補充稅的免稅所得額提到澳門幣60萬元。因此,現時所得補充稅分為兩個稅階,應納稅收益(所得額)在澳門幣60萬元以下的免稅,澳門幣60萬元以上部分的稅率為12%。

 

年度應稅所得額(澳門幣/元) 稅率
600,000 或 以下 0%
600,000 以上部分 12 %

 

四、  應納稅所得額

 

所得補充稅的收入計稅基礎是以個人或企業在澳門從事工商業活動所得之總收入,不論其住所或總公司設在何處,但不包括在澳門之房屋取得的租金收益。 所得補充稅應納稅所得稅是總收入(包括營業所得、資本所得及利息所得等,詳見下文)減去可抵扣開支、虧損及免稅項目後之餘額。

 

如果澳門公司有出售資本性資產(長期投資之資產)而取得資本所得或虧損,則所取得之資本所得應與其他所得匯總計算所得補充稅;如有取得資本虧損,則該等資本虧損可以做稅前抵扣。

 

澳門公司如有取得或應收之利息所得,該等利息所得也需要計征所得補充稅。

 

于澳門註冊成立之公司,無論從哪裡取得股息所得,該等股息所得都需計征所得補充稅,除非派發股息的利潤已經在澳門繳納了所得補充稅。如果澳門公司向其股東派發股息,但支付該等股息的利潤並非所得補充稅的稅後利潤,則公司可能需要在派發股息時,就所派發的股息計征所得補充稅。

 

屬於下列情況可免征所得補充稅:

 

(1)   互助團體運用其資金所得的收益;

(2)   經正式認可有法人資格之宗教團體及組織的收入;

(3)   按特殊制度納稅,以及在合同/規章中規定免除所得補充稅的人員/實體;

(4)   純粹從工作取得的個人總收益;

(5)   住所或實際領導機關設在外地之空運企業在本地區經營,從商業上使用航空器之業務及其補充業務所獲之總收益,但僅以住所或實際領導機關設在澳門之相同性質之企業獲相應之豁免,及該互惠已在航空運輸協議內獲承認,或已獲行政長官在公佈于政府公報之批示承認者為限。

 

五、  稅務虧損

 

A組納稅人可以將其稅務虧損向後結轉,抵消將來的應稅所得,為期三年,但B組納稅人則不得以虧損抵消將來的應稅所得。稅務虧損不得向前結轉,也不得在集團成員公司之間結轉。

 

六、  申報及納稅

 

不論A組或B組納稅人,每年都需要向財政局遞交收益申報書,申報上一年度的營業情況。納稅人應于下列期限向財政局遞交年度稅項申報書:

(1)   A組納稅人,于每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遞交。

(2)   B 組納稅人,于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內遞交。

 

一般情況下,澳門財政局會將應納所得補充稅稅款平分,讓納稅人分兩期繳納。第一期於每年九月份到期,第二期則為十一月份。如果稅款不超過三千元者,應於九月份一次繳納。

 

沒有據實申報所得補充稅,或沒有及時提交所得補充稅申報表,或沒有按時繳納所得補充稅,可能會被處罰澳門幣100元至20,000元的罰金。另外,沒有按時繳納稅款還可能會被徵收指定百分比的利息。前述罰款或利息不得作為稅前抵扣項目。

 

七、  特別稅務優惠

 

根據澳門2020年度財政預算案,就2019年度所得補充稅而言,除了把應稅所得豁免額增加到澳門幣60萬元以外,納稅人還可以享有澳門幣30萬元的所得稅補充稅應納稅款的減免。

 

另外,屬於“A組”的納稅人,若涉及用於創新科技研發首澳門幣300萬元的開支,可獲扣減3倍可課稅收益;其餘用作同一目的但超過以上所指限額的開支,則獲扣減該開支金額2倍的可課稅收益,總扣減上限為澳門幣1,500萬元。

 

此外,在2020年度,在澳門發行的國家債券、地方政府及央企債券的利息,以及因買賣債券等所取得的收益,以及從葡語系國家取得或產生的收益,均豁免所得補充稅,但以有關收益應已在當地完稅為前提條件。

 

納稅人向在澳門或內地設立的公益團體和慈善機構,以及內地縣級或以上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作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現金和物品,全數視為經營年度的費用或損失。

 

八、  雙邊稅收協定

 

1、    雙重徵稅協定及安排

 

當兩個或以上的地區對某一納稅人的同一項收入或利潤同時擁有稅收司法權而向其徵稅時,便會產生雙重課稅的情況。大部份國家都有為避免雙重徵稅而作出相關稅務條款安排,澳門也不例外,但是澳門起步較遲。直至2020年6月30日為止,澳門已經與六個國際或地區簽訂了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包括越南、維德角共、莫三比克、葡萄牙、香港及中國大陸。

 

2、    稅務資料交換協定

 

稅務資料交換協定是各國(地區)打擊逃稅的重要工具,該等協定令簽署雙方能有效地交換資料,以及加強簽署方管理和執行本地稅務法例的能力。直至2020年6月30日為止,澳門已經與超過十個國家或地區簽訂了稅務資料交換協定,包括愛爾蘭、阿根廷、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根西島、瑞典和日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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