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旅遊業註冊登記指引
日本旅遊業發展至今已有100多年的歷史,日本首部旅遊業相關法律為昭和27年(1952年)頒佈實施的《旅遊斡旋業法》(現已更名為《旅遊業法》),可見其旅遊業相關的法律已高度成熟。與此同時,日本政府確立了“觀光立國”方針,對旅遊業的發展日漸重視。在此方針下,日本出境旅遊人數保持穩定增長,入境旅遊人數則在2011年後呈現了爆發性的增長趨勢。根據日本觀光局的數據,日本2019年的出境旅遊達2008萬人次,入境旅遊達3188萬人次,數據十分可觀。
本指引中,啟源將根據日本《旅遊業法》及相關法律,歸納整理日本旅遊業註冊登記的流程與所需材料,提供給啟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本所可提供協助註冊日本株式會社之服務,如有需要,請進一步聯繫本所的專業顧問。
一、 旅遊業定義
根據日本旅遊業法(日文為“旅行業法”)第二條,旅遊業指有償為旅遊者提供旅遊服務並簽訂相關合同之業務,上述旅遊服務包括為旅遊者制定旅遊計畫、直接或間接提供交通運輸手段、直接或間接提供住宿、直接或間接提供交通或住宿相關服務、代辦簽證及旅遊諮詢等。旅遊代理業指有償為旅遊者提供上述除旅遊諮詢之外的旅遊服務並簽訂相關合同之業務。
二、 旅遊產品的定義
日本的旅遊業者及旅遊代理業者(以下簡稱“旅遊業者等”)提供的旅遊產品類型主要為以下四類:
1、 招募型計畫旅遊(日文為“募集型企画旅行”):旅遊公司自行制定旅遊計畫,計畫包括行程路線、交通運輸手段、住宿地點、旅遊過程中的各項服務、服務收費等,然後通過宣傳手冊或互聯網等方式招徠旅遊者,最終實施上述計畫。
2、 接單型計畫旅遊(日文為“受注型企画旅行”):旅遊公司根據旅遊者的委託制定旅遊計畫,計畫包括行程路線、交通運輸手段、住宿地點、旅遊過程中的各項服務、服務收費等。計畫制定過程中旅遊公司會與旅遊者協商,根據旅遊者的要求修改計畫內容,並提出專業意見,最終確定並實施該計畫。
3、 規劃型旅遊(日文為“手配旅行”):旅遊公司根據旅遊者的委託為旅遊者安排交通運輸手段、住宿地點等,包括代購機票、預約酒店、代辦簽證等,類似于中文的“自由行”。
4、 其他旅遊公司的招募型計畫旅遊產品代售(日文為“他社募集型企画旅行代売”):旅遊公司代售其他旅遊公司制定的招募型計畫旅遊產品,通過宣傳手冊或互聯網等方式為產品招徠旅遊者。
三、 旅遊業者等分類
旅遊業者等的業務分類及其業務範圍如下:
1、 第一種旅遊業(日文為“第一種旅行業”):可辦理日本國內外的招募型計畫旅遊、接單型計畫旅遊、規劃型旅遊及代售其他旅遊公司的招募型計畫旅遊產品等所有的旅遊業務。
2、 第二種旅遊業(日文為“第二種旅行業”):可辦理日本國內的的招募型計畫旅遊、日本國內外的接單型計畫旅遊、規劃型旅遊及代售其他旅遊公司的招募型計畫旅遊產品等旅遊業務。
3、 第三種旅遊業(日文為“第三種旅行業”):可辦理日本國內外的接單型計畫旅遊、規劃型旅遊及代售其他旅行社的招募型計畫旅遊產品等旅遊業務。如旅遊出發地、目的地、住宿地點及歸來地所在的或相鄰的市町村存在旅遊公司的營業點,則也可辦理國內招募型計畫旅遊。
4、 地域限定旅遊業(日文為“地域限定旅行業”):如旅遊出發地、目的地、住宿地點和歸來地所在的或相鄰的市町村存在旅行社的營業點,則可辦理日本國內的招募型計畫旅遊、接單型計畫旅遊、規劃型旅遊的旅遊業務。
5、 旅遊代理業(日文為“旅行業者代理業”):與第一種旅遊業者簽訂代理合同,代售其旅遊產品。但於同一時間,只可與一家旅行業者簽訂合同,且不可自行實施旅遊計畫。
四、 旅遊業協會
在日本新設的旅遊公司,為節省創業初期費用、獲得更優先的旅遊業務資源,多數會選擇在申請旅遊業註冊登記前加入旅遊業協會。
旅遊業協會的主要工作是調解旅遊者、交通運輸服務者及住宿設施經營者(以下簡稱“旅遊者等”)與旅遊業者等的分歧、培訓旅遊業從業人員、償還旗下會員因旅遊業務交易產生的債務、為旅遊業者的經營提供指導、為保證旅遊業務的公正交易及健全發展進行調查、研究或宣傳等。
因旅遊者協會將償還旗下會員因旅遊業務交易產生的債務,所以選擇入會的旅遊公司在取得登錄通知書(日文為“登録票”)後,無需根據有關政府部門的要求存放營業保證金,而是向所在協會繳納約營業保證金額五分之一的支付業務保證分擔金。
旅遊業協會是由旅遊業法第3章規定的協會,目前有:
1、 日本旅遊業協會:英文為Japan Association of Travel Agent,簡稱JATA,目前由一般社團法人管轄(先前由日本國土交通省的社團法人管轄),入會費昂貴,因此旗下會員一般為大型旅行公司;
2、 全國旅遊業協會:英文為All Nippon Travel Agents Association,簡稱ANTA,目前由日本國土交通省的觀光廳管轄,入會費相對低廉,因此旗下會員一般為小型旅行公司。
五、 營業保證金及支付業務保證金
前述第四點所及之營業保證金及支付業務保證金的定義如下:
1、 營業保證金(日文為“営業保証金”):如未加入旅遊業協會的旅遊業者等因不履行對旅遊者等的合同義務而產生相應債務,則從該旅遊業者存放的營業保險金中扣除一定金額,補償予旅遊者等。營業保證金額由國土交通省決定;
2、 支付業務保證分擔金(日文為“弁済業務保証金分担金”):已加入旅遊業協會的旅遊業者等在入會時應繳納支付業務保證分擔金,旅遊業協會將收到的支付業務保證分擔金統一存放,如該旅遊業者因不履行對旅遊者等的合同義務而產生相應債務,則從存放的支付業務保證金中扣除一定金額,補償予旅遊者等。
六、 旅遊業註冊登記流程
旅遊業者等在正式營業前,須向相應的政府部門申請旅遊業註冊登記(日文為“旅行業登録”)。第一種旅遊業者應向國土交通省的觀光廳申請註冊登記,第二種旅遊業者、第三種旅遊業者、地域限定旅遊業者及旅遊代理業者均應向當地都道府縣的觀光廳申請註冊登記。登記的有效期為註冊登記之日起5年,過期前需要申請更新。旅遊業註冊登記的具體申請流程如下所示:
1、 選擇一家旅遊業協會,辦理旅遊業協會入會手續(亦可選擇不入會);
2、 準備旅遊業註冊登記所需的申請材料;
3、 選擇入會的旅遊公司需要從旅遊業協會處取得入會確認書;
4、 訪問相應的政府部門的觀光廳,參加旅遊業註冊登記聽證會;
5、 向當地地方運輸局提交申請材料;
6、 地方運輸局將申請材料送至相應的政府部門的觀光廳,觀光廳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7、 審查通過,觀光廳簽發註冊通知書至地方運輸局;
8、 前往地方運輸局領取註冊通知書;
9、 存放營業保證金(如選擇不加入旅遊業協會)或繳納補償業務保證分擔金、入會金及年會金(如選擇加入旅遊業協會);
10、 在領取註冊通知書的14天內,取得營業保證金的存放證明書或補償業務保證分擔金的繳納證明書,並提交至相應的政府部門的觀光廳;
11、 將註冊通知書上記載的旅遊業者編號揭示於公司網站或公司印刷的宣傳手冊上及公司各營業點內;
12、 開始營業。
七、 旅遊業註冊登記申請材料
在申請旅遊業註冊登記時,除從事旅遊代理業之外旅遊公司應準備手續費及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1、 住民票(如申請人為日本居民個人)或法人登記事項證明書及法人章程(如申請人為法人);
2、 申請人符合旅遊業法相關規定之宣誓書;如申請人為法人,則提交該法人的董事、監事、理事、會計人員及法人清算人的符合旅遊業法相關規定之宣誓書;
3、 旅遊業務相關事業計畫書;
4、 旅遊公司所有營業點的名稱及地址;
5、 旅遊業務相關組織架構簡要;
6、 納稅申報書副本(如申請人為日本居民個人)或經公證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核准的相關證明材料(如申請人為法人);
7、 旅遊業協會簽發的入會確認書(如選擇加入旅遊業協會);
8、 緊急事故處理制度相關材料;
9、 旅遊業條款;
10、 旅遊業務辦理管理者*相關資料(包括旅遊業務辦理管理者委任一覽表、已委任之旅遊業務辦理管理者的合格證書、已委任之旅遊業務辦理管理者的履歷書、旅遊業務辦理管理者符合旅遊業法相關規定之宣誓書)。
*備註:旅遊業法規定,為保證旅遊業務交易的公平公正、確保旅遊安全性及促進旅遊者便利等,所有旅遊公司的各營業點必須委任至少1名通過相關資格考試的旅遊業務辦理管理者(日文為“旅行業務取扱管理者”),用於對該營業點的旅遊業務進行管理及監督,旅遊公司應將各營業點委任的旅遊業務辦理管理者的姓名與註冊通知書一併揭示於相應的營業點內。
從事旅遊代理業的旅遊公司需提交上述(1)~(5)及(10)之申請材料,此外,還需提交與其他旅遊業者簽訂的代理旅遊業業務委託的合同副本、該旅遊業者經營者的姓名及地址(如經營者為個人)或法人名稱及登錄地址(如經營者為法人)。
八、 旅遊業標準資產
旅遊公司申請旅遊業註冊登記或更新時,需要具有一定的標準資產(日文為“基準資産”),否則將無法通過有關政府部門的審核。標準資產金額為公司總資產除去創業費等折舊資產、企業無形資產、不良債權、負債總額及存放的營業保證金或支付業務保證分擔金的餘額。根據日本國土交通省觀光廳的現行要求,旅遊業者等需要滿足的標準資產金額如下表所示:
序號 | 分類 | 金額(日元) |
1 | 第一種旅遊業 | 3,000萬 |
2 | 第二種旅遊業 | 700萬 |
3 | 第三種旅遊業 | 300萬 |
4 | 地域限定旅遊業 | 100萬 |
5 | 旅遊代理業 | 無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