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家外國公司希望在新加坡設立商業實體以經營業務,該外國公司可以考慮在新加坡成立一家有限公司,作為其子公司,也可以在新加坡申請登記成為新加坡分公司。
新加坡分公司為外國公司的延伸,而不是一個單獨的法律實體。與新加坡子公司不同,外國母公司肩負分公司的所有債務和責任。索賠人可以使用新加坡法律制度對總部展開法律訴訟,因為其分公司設立於新加坡管轄區內。子公司作為獨立於其母公司之法人團體,外國公司對其新加坡子公司的債務以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限。也就是說,外國母公司只要是在全額出資的情形下,就無需在就其新加坡子公司的債務承擔任何責任。
外國公司新加坡分公司必須履行持續合規義務,例如編製財務報告、審計等(除非獲得資格和豁免)。分公司將100%由總部持有,必須提交分公司以及母公司的審計報告。外國公司新加坡子公司為獨立之法人團體,根據新加坡公司法之規定,只要該公司的規模符合豁免審計之規定,即該公司屬於“小公司”,則無需聘請會計師審計其財務報表。
外國公司新加坡分公司作為非居民實體徵稅,無法獲得本地稅務優惠。並且,分公司不符合集體減免資格,不能要求外國稅收抵免等。另一方面,外國公司新加坡子公司屬由外國公司全資擁有之獨立的本地公司。新加坡子公司默認屬於新加坡本地居民公司,因此可以享受新加坡提供予本地公司的各項稅務豁免及優惠。
鑒於上述原因,大部分外國公司選擇在新加坡設立子公司而非分公司。
本文旨在就四個重要方面,即資產保護、業務活動、財務報表及稅務優惠比較新加坡分公司與子公司之差異。為方便客戶進一步比較分析,本所也編製了一個全面的分公司及子公司比較表供客戶審閱。
一、 獨立法人團體及資產保護
外國公司新加坡分公司是外國公司之業務在新加坡的延伸,為非獨立法人團體。也就是說,分公司在無法獨立承擔起債務的情況下,外國公司必須承擔起新加坡分公司的債務。而當第三者在新加坡對外國公司新加坡分公司提出法律訴訟時,外國公司需在新加坡訴訟。簡而言之,外國公司不能與其分公司分割,其資產安全不能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外國公司新加坡子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團體,就法律責任方面來說,完全獨立於其母公司,即使外國公司持有新加坡子公司100%的股權。簡而言之,外國公司新加坡子公司以其自有之資產,對其自身之債務承擔責任,子公司之債務與其外國母公司無關。
二、 業務活動
外國公司新加坡分公司是外國公司之業務在新加坡的延伸,為非獨立法人機構,分公司只可以從事母公司經營範圍內授權的各種合法經營活動 ,而不能經營與其外國總公司業務無關之活動。
外國公司新加坡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團體,可以經營任何其希望經營之業務,只需於公司設立時清楚註明即可(如果你經營之業務需要額外審核執照或許可,則仍然需要在展開業務之前取得該等執照及許可)。當然,作為一個新加坡本地公司,子公司也可以根據其外國母公司之要求,於任何時候改變其業務範圍。
三、 年度財務報表
外國公司新加坡分公司,除非完全沒有業務(即處於睡眠狀態),或者已經以書面申請並取得新加坡會計及企業管理局之同意,否則每年都需要提交其自身及其外國總公司之經審計之財務報表,並向新加坡會計及企業管理局提交經總公司及分公司之經審計之財務報表。
外國公司新加坡子公司為獨立之法人團體,根據新加坡公司法之規定,只要該公司的規模符合豁免審計之規定,即該公司屬“小公司”,則無需聘請審計師審計其財務報表。根據新加坡《公司法》,如果一家新加坡公司滿足下述條件,即屬“小公司”:
1、該公司屬於私人公司;
2、該公司連續兩個財務年度滿足下述三個條件的其中兩個:
(1) 總營收少於新加坡幣1,000萬元;
(2) 總資產不多於新加坡1,000萬元;
(3) 雇員人數不多於50人。
如果公司是一個集團公司的成員,則該公司及其所屬集團必須同時滿足上列條件。
四、 稅務豁免
外國公司在新加坡登記成立分公司後,就稅務方面來說,該分公司會被視為非居民實體公司,不符合集體救濟資格,不能申請國外稅收抵免,不能像初創公司或新加坡本地公司般享有稅收優惠。
而如果外國公司根據新加坡《公司法》在新加坡成立一個獨立的有限公司(子公司),則在稅務方面有重大優勢。新加坡本地公司可以根據新加坡的稅法享受一系列的稅務優惠,例如更低的所得稅稅率;初創企業的首三年的首新加坡幣10萬元的75%可以免稅,次新加坡幣10萬元的50%可以免稅。
概括而言,跨國公司、銀行及保險公司因為希望使用其現有之品牌,為了以外國總公司的名義去申請營業執照及合約,通常偏好於新加坡登記成立分公司。而對於其他行業的大部分外國公司,則普遍喜歡於新加坡成立子公司,子公司為獨立法人團體,一方面可以為外國公司規避風險,另一方面也可以為外國公司提供相應的經營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