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來台申請台灣《所得稅法》第25條常見錯誤
依據台灣《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的利潤率,簡化部分合約成本費用計算,是許多外商來台經營,常申請的服務之一。
適用的經營項目共有四種,包括在台灣境內(1)經營國際運輸、(2)承包營建工程、(3)提供技術服務、(4)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上述四類合約若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經台灣財政部核准後,提供國際運輸業務的外商,在台灣境內營業收入只要以10%計算所得額;其餘的三類業務,也只要以15%計算所得額,即被扣繳的所得稅率可由20%降為3% (即20%*15%=3%)。
台灣的北區國稅局每年大約受理相關申請案件300餘件,但由於跨國交易頻繁,外商申請案量逐年增長,申請內容錯誤、遭到駁回情況也不少見。
第一種常見的錯誤,在於申請人資格不符。根據財政部所訂的審查原則,如外資的會計師、律師等事務所,其提供的服務不能適用外商利潤率;大陸地區的法人、事業、機構或團體並非外商,提交申請也同樣資格不符。
第二類錯誤為交易性質。雖然技術服務可以申請,但如果是各種權利、秘密方法、專門知識、客戶資料等無形資產的授權,並不算是技術服務,相關權利金合約不能算數。另外,也會有外商集團總部提供一般行政事務的管理服務,或是以人力派遣模式提供服務,這些交易性質,都不屬台灣財政部認定的技術服務,台灣國稅局會予以排除。
第三項常見錯誤,其實是已經獲准適用特定利潤率的合約,於變更後卻未重新申請核准。常見情形在於合約或核准適用期限屆滿,此類合約欲展期,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另一種是合約內容變更,如果變更後業務範圍大於原核准內容,須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