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法新修訂對稅務的影響

台灣民法新修訂對稅務的影響

 

台灣的《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台灣的立法院也通過一併修正《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當中的扣除額規定,全面比照民法成年定義。

 

在所得稅方面,影響的是綜所稅列報扶養的規定,依照過去版本,納稅人的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但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可以由家人列報扶養,增加申報戶所享有的免稅額;修法之後,稅法不再定義受扶養年齡,而是以成年與否,回歸民法規定。即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民眾的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及其他親屬或家屬,必須要未滿18歲才能直接列報扶養,若已滿18歲,僅仍在學、有身心障礙或證明無謀生能力,才能扶養。

 

外界可能解讀成年年齡下修,會讓列報扶養節稅變得困難,但其實成年的子女可以獨立申報綜所稅,額外享有更多的扣除額,對於全家而言,未來節稅效果可能更好。

 

在遺贈稅法方面,修正項目為遺產稅當中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目前稅法規定,家人過世時,如果留下子女等輩分較低的直系親屬,可以從遺產總額當中扣除50萬元,不必課稅;依現行規定,如果留下的家人未滿20歲,每差一歲,還可多扣50萬元。

 

舉例來說,現行繼承人若為17歲,距離成年還有3年,依現行「遺贈稅法」規定,可多扣除150萬元(50萬x3),但未來修法下修成年年齡至18歲後,未成年為18歲以下,若現行繼承人為17歲,就只能扣除50萬元,等於是扣除額度將縮水。意即,成年門檻修正,將使遺產稅扣除額少了台幣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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