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是否屬於台灣稅務的居住者,應從在台灣的居留天數、是否有居所、戶籍、生活及經濟中心是否在台灣等綜合判斷,大致可分為三種情境。倘若企業有派員工赴海外擴點,需要留意員工稅務身分轉變,並以正確稅率辦理薪資所得扣繳。
首先,設有台灣戶籍,且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居住合計滿31天,即認定為居住個人;其次,如果同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居住合計在一天以上但未滿31天,但是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台灣境內(例如享有勞健保、妻小都留在台灣等),也可認定為居住個人;最後,若在台灣沒有住所,但一個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也屬於居住個人。
上述的文字可以轉由以下流程圖做出判斷:
註: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台灣,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A.享有台灣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B.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台灣。
C.在台灣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D.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台灣。
舉例來說,A公司指派設籍台灣的甲員工前往美國長期考察業務,甲員工自A公司取得的勞務報酬每月台幣四萬元(超過台幣39,600元。2023年基本工資26,400乘1.5倍等於39,600元),應依法課徵台灣綜合所得稅。但A公司的人資單位沒有留意到甲員工在2023全年幾乎都派駐在美國,只有過年回台灣約兩週(全年入境台灣未超過31天),故人資單位仍按照舊有習慣做法,將他視為台灣稅務居民的模式,在2024年1月為他辦理薪資所得併同辦理扣繳申報。
但事實上,正確作法應該是:由於他2023年入境台灣未超過31天,稅務身份己轉變為非稅務居民,依規定應以非居住者稅率來扣繳,也就是月薪未超過基本工資1.5倍時扣繳率6%、超過為18%。而他的情況因月薪己超過台幣39,600元,應按18%扣繳。公司給付時應代扣稅款7,200元,並在給付日起十日內申報扣繳,否則經國稅局查獲,公司將遭處罰。
因此在此温馨提醒,公司給付所得給員工時,記得留意員工在稅務上的身分,是否屬於台灣居住個人,若員工在台灣有設籍,但在課稅年度從未入境台灣,依規定視為非台灣居住個人,此時就要留意扣繳稅率,並在給付日起十日內完成扣繳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