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軟體業在台灣稅務介紹

隨著經濟活動數位化程度加深,在所得來源國成立「常設機構」做為營運用途己非必要。軟體業透過網路來提供服務,在搭配上跨國提供時,究竟那個國家擁有課稅權,成了一項不好分辨的國際稅務議題。

目前軟體業提供的服務形態,我們可以大概依產業發展的歷史先後,分成以下三種態樣:

一、 銷售標準化軟體
二、 銷售非標準化軟體(即可依客戶需求做出客製)
三、 線上形式:即SAAS, Saftware as a Services的商業模式

若您是一家外國軟體服務商,需要了解以在台灣是怎麼來定義上述的營業行為,是否有台灣的納稅義務,著實重要。

  • 若您屬於銷售標準化軟體

非線上提供軟體的形式,且不提供客戶客製程式的需求,您的收入屬於一般國際貿易認定,即您向台灣客戶所收取之收入,僅由您的母國(公司設立所在國家)有權課稅。

台灣國稅局部門亦對標準化軟體、拆封授權軟體、套裝軟體,提供了定義:

A.所稱「標準化軟體」,係相對於客製化軟體(customized software)而言,屬於現成可供銷售之軟體,供一般使用者使用,且未針對個別使用者撰寫或修改之軟體。買方取得在單一或特定數量之個人電腦安裝及使用程式之權利,但不允許執行任何方式之複製或修改,亦不得進行電腦程式之還原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解編譯(decompilation)或反向組譯(disassembly);

B.所稱「拆封授權軟體」,指電腦軟體所有權人為對於一般使用者方便授權起見,單方面擬定授權之契約條款,並將此契約條款置於有形的媒介(如包裝盒)上,若使用者同意該授權條款,即拆封使用該電腦軟體。典型之拆封授權軟體無須經任何修改即可供一般大眾使用,屬於標準化軟體;

C.所稱「套裝軟體」,指軟體業者為便於使用者使用該軟體,而採取大量、標準化、規格化之方式製造後,將軟體包裝成套出售。因此套裝軟體多為拆封授權軟體,而非客製化軟體。

 

  • 若您屬於銷售非標準化軟體(即可依客戶需求做出客製)

 

在台灣稅務單位的角度,多半將此類銷售定性為「權利金收入」。您的台灣客戶在支付此類收入至海外給您的公司時,台灣客戶需要按照支付總金額的20%扣繳率,為您的公司扣繳稅金後再繳給台灣政府。即您可能只會取得合約金額的八成價金。因此在簽約時即要注意稅金需由那方負擔。

 

  • 若您屬於線上形式,即SAAS, Saftware as a Services的商業模式

 

根據目前台灣財政部門針對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的多項新法規定,可事先申請適用核定淨利率與利潤貢獻度來計算應課稅所得。換句話說,在這樣的規定之下,不再像過去需按照收入總額20% (100*20%)計算應扣繳稅金,而是考慮了您的淨利率以及整個營業活動歸屬於台灣的貢獻度之後,再按20%計算。倘若您的淨利率為30%、利潤貢獻度為50%,乘上稅率20%之後,即代表應扣繳稅金由原本的20%降為3% (100*20%*30%*50%)

符合該項定義的條件有下面幾項:

    1. 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例如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等)使用之勞務。
    2. 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路或以其他電子方式使用之勞務,包括線上遊戲、廣告、視訊瀏覽、音頻廣播、資訊內容(例如電影、電視劇、音樂等)、互動式溝通等數位型態使用之勞務。
    3. 其他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例如經由外國營利事業之網路平臺提供而於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
    4. 外國平臺業者,指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網路虛擬商店)供境內外買賣雙方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進行交易,並向使用該平臺者收取平臺服務手續費之外國營利事業。
    5. 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指提供平臺服務以外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

其銷售模式包括:

    1. 透過自行架設之網站銷售電子勞務,並自行向買受人收取銷售價款。
    2. 透過外國平臺業者銷售電子勞務,自行向買受人收取銷售價款,買賣雙方或一方另行給付外國平臺業者手續費。
    3. 透過外國平臺業者銷售電子勞務,未自行收取而係由該平臺業者收取銷售價款者,該平臺業者於扣除手續費後將剩餘價款交付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

 

綜上所述,若境外電商(外國公司)期待完全免稅,可能主張銷售的軟體屬於標準化軟體時,需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證明該軟體「全部境外產製」且該軟體屬於「單機版本」非線上使用性質(證明不是SAAS模式),亦無客製服務(證明是標準軟體)。跟據我們的經驗,稅局在審查上會針對「標準化軟體」定義做嚴格審查。另外,如果軟體有自動繼續授權的約定,即「非一次性之久授權」的情況,可能會被認為是「非標準化軟體」而被視為權利金收入而需徵台灣所得稅。

 

但若境外電商(外國公司)屬於SAAS的電子勞務,則僅就銷售電子勞務之收入申請適用核定淨利率與利潤貢獻度。而根據我們的經驗,境外電商(外國公司)屬於SAAS的電子勞務時,若直接選擇適用30%淨利率與50%利潤貢獻度計算所得額,稅局在審查過程中要求公司提供的資訊會大大減少,可縮短審查時間。

 

將上述結論,以表格簡要整理如下:

商業模式 銷售標準化軟體 SAAS, Saftware as a Services的商業模式 銷售非標準化軟體(即可依客戶需求做出客製)
適用的難易度

(審查期間長短)

收入定性 國際貿易銷貨收入 電子勞務收入 權利金收入
在台灣的納稅義務 部份(看貢獻度)
可能稅率 0% -常見20%*30%*50%=3%

-有租稅協定國家:0% (營業利潤免稅)

-無租稅協定國家:20%

-有租稅協定國家:通常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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