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活動數位化程度加深,在所得來源國成立「常設機構」做為營運用途己非必要。軟體業透過網路來提供服務,在搭配上跨國提供時,究竟那個國家擁有課稅權,成了一項不好分辨的國際稅務議題。
目前軟體業提供的服務形態,我們可以大概依產業發展的歷史先後,分成以下三種態樣:
一、 銷售標準化軟體
二、 銷售非標準化軟體(即可依客戶需求做出客製)
三、 線上形式:即SAAS, Saftware as a Services的商業模式
若您是一家外國軟體服務商,需要了解以在台灣是怎麼來定義上述的營業行為,是否有台灣的納稅義務,著實重要。
非線上提供軟體的形式,且不提供客戶客製程式的需求,您的收入屬於一般國際貿易認定,即您向台灣客戶所收取之收入,僅由您的母國(公司設立所在國家)有權課稅。
台灣國稅局部門亦對標準化軟體、拆封授權軟體、套裝軟體,提供了定義:
A.所稱「標準化軟體」,係相對於客製化軟體(customized software)而言,屬於現成可供銷售之軟體,供一般使用者使用,且未針對個別使用者撰寫或修改之軟體。買方取得在單一或特定數量之個人電腦安裝及使用程式之權利,但不允許執行任何方式之複製或修改,亦不得進行電腦程式之還原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解編譯(decompilation)或反向組譯(disassembly);
B.所稱「拆封授權軟體」,指電腦軟體所有權人為對於一般使用者方便授權起見,單方面擬定授權之契約條款,並將此契約條款置於有形的媒介(如包裝盒)上,若使用者同意該授權條款,即拆封使用該電腦軟體。典型之拆封授權軟體無須經任何修改即可供一般大眾使用,屬於標準化軟體;
C.所稱「套裝軟體」,指軟體業者為便於使用者使用該軟體,而採取大量、標準化、規格化之方式製造後,將軟體包裝成套出售。因此套裝軟體多為拆封授權軟體,而非客製化軟體。
在台灣稅務單位的角度,多半將此類銷售定性為「權利金收入」。您的台灣客戶在支付此類收入至海外給您的公司時,台灣客戶需要按照支付總金額的20%扣繳率,為您的公司扣繳稅金後再繳給台灣政府。即您可能只會取得合約金額的八成價金。因此在簽約時即要注意稅金需由那方負擔。
根據目前台灣財政部門針對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的多項新法規定,可事先申請適用核定淨利率與利潤貢獻度來計算應課稅所得。換句話說,在這樣的規定之下,不再像過去需按照收入總額20% (100*20%)計算應扣繳稅金,而是考慮了您的淨利率以及整個營業活動歸屬於台灣的貢獻度之後,再按20%計算。倘若您的淨利率為30%、利潤貢獻度為50%,乘上稅率20%之後,即代表應扣繳稅金由原本的20%降為3% (100*20%*30%*50%)
符合該項定義的條件有下面幾項:
其銷售模式包括:
綜上所述,若境外電商(外國公司)期待完全免稅,可能主張銷售的軟體屬於標準化軟體時,需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證明該軟體「全部境外產製」且該軟體屬於「單機版本」非線上使用性質(證明不是SAAS模式),亦無客製服務(證明是標準軟體)。跟據我們的經驗,稅局在審查上會針對「標準化軟體」定義做嚴格審查。另外,如果軟體有自動繼續授權的約定,即「非一次性之久授權」的情況,可能會被認為是「非標準化軟體」而被視為權利金收入而需徵台灣所得稅。
但若境外電商(外國公司)屬於SAAS的電子勞務,則僅就銷售電子勞務之收入申請適用核定淨利率與利潤貢獻度。而根據我們的經驗,境外電商(外國公司)屬於SAAS的電子勞務時,若直接選擇適用30%淨利率與50%利潤貢獻度計算所得額,稅局在審查過程中要求公司提供的資訊會大大減少,可縮短審查時間。
將上述結論,以表格簡要整理如下:
商業模式 | 銷售標準化軟體 | SAAS, Saftware as a Services的商業模式 | 銷售非標準化軟體(即可依客戶需求做出客製) |
適用的難易度
(審查期間長短) |
難 | 中 | 易 |
收入定性 | 國際貿易銷貨收入 | 電子勞務收入 | 權利金收入 |
在台灣的納稅義務 | 無 | 部份(看貢獻度) | 有 |
可能稅率 | 0% | -常見20%*30%*50%=3%
-有租稅協定國家:0% (營業利潤免稅) |
-無租稅協定國家:20%
-有租稅協定國家:通常為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