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取得台灣公司收入的節稅方法

台灣公司支付服務費用給外國公司時,常見的節稅措施是由外國公司申請租稅協定減免、或依台灣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申請核定較低的所得額。然而,外國公司註冊國家未必與台灣簽有租稅協定、或者給付款項非屬「於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之四種情形時,皆不能適用前述降低扣繳稅率。雖然可依照「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台灣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下稱「認定原則」)第八點,由外國公司自行向台灣國稅局申請減除成本、費用、核實計算所得額的規定,但實務上因舉證困難,因此應用上並不普遍,少有外國公司申請退稅成功。

 

因此,「認定原則」於2021年12月增訂並增加第15點之1,開放外國營利事業於取得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前,得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以降低扣繳稅款。且事前申請核定的設計,更有免去事後退稅程序的優點。其扣繳稅款計算式為:支付外國營利事業總額x淨利率x境內利潤貢獻程度x扣繳稅率20%。甚至,由於過往台灣公司身為扣繳義務人,常常被外國公司要求自行吸收該稅金,現在亦開放可由扣繳義務人主動提出申請,以降低吸收稅金後的損失。其扣繳稅款計算式為:支付外國營利事業總額x淨利率x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固定為100%)x扣繳稅率20%。

 

有以下注意事項,需提醒大家注意:

 

  • 因本法的前提為「取得收入前申請」,扣繳義務人(台灣公司)應注意給付時是否已取得核准?得否己可適用較低稅率扣繳?倘若在取得稅局的核准函之前,台灣公司即需先行付款,則身為扣繳義務人的台灣公司,需先依20%完成扣繳。至於後續取得核准函後,可就個案情況與稅局人員討論,可否持同一份核准函(早先付款的合約與核准函申請的合約,需為同一份,期間需要有涵蓋)予以退稅;否則稅局人員可能針對早先的付款,要求需再經過一次申請(審理),以取得同樣較低稅率的資格,而後再基於此資格,予以核退溢繳稅款。

 

  • 淨利率部分,如提示帳簿、文據供稅局核實認定有困難者,可透過合約、交易流程說明等證明文件,申請以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淨利率。另針對合約約定的給付金額非固定數額者,稅局將進一步審查服務內容是否與合約條款相符、相關成本費用為何、款項的具體計價方式等。

 

  • 利潤貢獻度部分,係以交易流程或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的情況來判斷,而非以外國公司全球營收中來自台灣的營收占比判斷。例如:FB身為台灣網路廣告服務者,其全部交易流程或勞務提供地與使用地皆在台灣,故其利潤貢獻程度被判定為100%。稅局除按相關規定要求申請人提示明確劃分台灣利潤貢獻程度的證明文件外,仍可能視個案情形審查、提問,如果申請人不能明確證明貢獻度,稅局將依相關規定核定貢獻度為百分之百。

 

針對不能適用租稅協定的中國大陸營利事業,或不屬於所得稅法第25條適用範圍的行政管理服務費(常見於跨國公司的總部管理服務費)等,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可為一個省稅的新管道。縱使稅局僅核准以同業利潤標準計算淨利率,仍能大幅降低扣繳稅負。例如同業利潤率為30%者,依前述公式計算,扣繳稅款即自20%降至6%(30%x100%x20%=6%),建議台灣公司可與外國公司(外國供應商)討論、評估此項之可行性,由外國公司自己或由外國公司委託代理人申請。倘若外國公司因己將稅賦移轉給台灣公司而無申請動機,台灣公司仍可自行提出申請,藉以核定外國公司的淨利率,降低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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