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支付服務費用給外國公司時,常見的節稅措施是由外國公司申請租稅協定減免、或依台灣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申請核定較低的所得額。然而,外國公司註冊國家未必與台灣簽有租稅協定、或者給付款項非屬「於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之四種情形時,皆不能適用前述降低扣繳稅率。雖然可依照「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台灣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下稱「認定原則」)第八點,由外國公司自行向台灣國稅局申請減除成本、費用、核實計算所得額的規定,但實務上因舉證困難,因此應用上並不普遍,少有外國公司申請退稅成功。
因此,「認定原則」於2021年12月增訂並增加第15點之1,開放外國營利事業於取得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前,得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以降低扣繳稅款。且事前申請核定的設計,更有免去事後退稅程序的優點。其扣繳稅款計算式為:支付外國營利事業總額x淨利率x境內利潤貢獻程度x扣繳稅率20%。甚至,由於過往台灣公司身為扣繳義務人,常常被外國公司要求自行吸收該稅金,現在亦開放可由扣繳義務人主動提出申請,以降低吸收稅金後的損失。其扣繳稅款計算式為:支付外國營利事業總額x淨利率x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固定為100%)x扣繳稅率20%。
有以下注意事項,需提醒大家注意:
針對不能適用租稅協定的中國大陸營利事業,或不屬於所得稅法第25條適用範圍的行政管理服務費(常見於跨國公司的總部管理服務費)等,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可為一個省稅的新管道。縱使稅局僅核准以同業利潤標準計算淨利率,仍能大幅降低扣繳稅負。例如同業利潤率為30%者,依前述公式計算,扣繳稅款即自20%降至6%(30%x100%x20%=6%),建議台灣公司可與外國公司(外國供應商)討論、評估此項之可行性,由外國公司自己或由外國公司委託代理人申請。倘若外國公司因己將稅賦移轉給台灣公司而無申請動機,台灣公司仍可自行提出申請,藉以核定外國公司的淨利率,降低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