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自媒體發達,網紅成為新興職業,更有不少專業人士跨界斜槓,成為律師網紅、醫師YouTuber,部分有成立工作室、有些則是微型網紅,所得樣態愈來愈複雜。
分辨所得類型對於課稅而言相當重要,也可能影響適用的扣繳率。舉例而言,若所得歸類於稿費,台灣每人每年有新台幣18萬免稅額;若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例如表演人,則可依照財政部門頒布的收入、費用標準來計算課稅。
根據研究報告指出,常見可分為八大類獲利模式,包括「平台廣告分潤」、「付費訂閱」、「販售周邊商品」、「通告活動」、「廣告連結點擊獎金」、「廣告業配」、「平台支薪及直播打賞」、「電商導購及直播帶貨」。
平台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初步認為可列為權利金所得;網紅販售周邊商品,研究初步認定應視為營利所得;若出席通告活動,則可能是薪資所得或其他所得,依據是由廠商主導或由網紅自由發揮而定;若是網紅廣告連結點擊獎金收入,則應歸類為其他所得。
而廣告業配可能屬於薪資所得或其他所得,若廠商高度主導,原則上應屬薪資所得,若網紅有高度自主空間,則可能歸類為稿費或其他所得。
另外針對平台支薪及直播打賞,前者可能屬其他所得或執業所得,後者則可能歸類為其他所得;最後針對電商導購及直播帶貨,則可能是其他所得或執業所得,但若帶貨僅負責叫賣勞務,則可能為薪資所得。
綜上所述,將八種類型的活動整理如下:
序號 | 獲利模式 | 所得分類 |
1 | 廣告分潤 | 權利金所得 |
2 | 付費訂閱 | 權利金所得 |
3 | 網紅販售周邊商品 | 營利所得 |
4 | 出席通告活動 | 由廠商主導-薪資所得 |
網紅自由發揮-其他所得 | ||
5 | 廣告連結點擊獎金收入 | 其他所得 |
6 | 廣告業配 | 由廠商主導-薪資所得 |
網紅自由發揮-其他所得 | ||
網紅自由發揮-稿費(註1) | ||
7 | 平台支薪 | 其他所得 |
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 ||
直播打賞 | 其他所得 | |
8 | 電商導購及直播帶貨 | 其他所得 |
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 ||
由廠商主導, 僅負責叫賣勞務-薪資所得 |
註1:依台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 條之 5 所稱「稿費」,指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
啓源後續會持續關注台灣國稅局後續發布的問答集,如有最新消息會再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