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員工退職所得之繳稅問題

關於台灣員工所領到的資遺費究竟要不要繳稅,首先需分辦屬「一次領」或「分期領」而有不同免稅額。

 

資遺費屬於退職所得,包括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此類所得,在台灣可享有定額免稅。

 

針對退職所得,2023年的定額免稅額規定及舉例如下:

 

一、 一次領

 

第一階計算:一次領取總額在台幣(以下同)18.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元。

第二階計算:超過18.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第三階計算:超過37.7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舉例:

陳先生年資25年,2022年從公司退休。若陳先生選擇一次領退職金800萬元,則他當年應稅退職所得金額為165萬元 (第一階0元 + 第二階165萬元)。計算如下:

第一階計算: 18.8萬元乘25年= 470萬元,所得額為0元。

第二階計算: 37.7萬元乘以25年=942.5萬元,800萬元減470萬元=330萬元,330萬元的半數=165萬元,所得額為165萬元。

第三階計算:不適用。

 

二、 分期領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舉例:

陳先生年資25年,2022年從公司退休。若陳先生選擇一次領退職金800萬元,經計算後每月領8萬元,則他的每年應稅退職所得金額為14.6萬元。計算如下:

全年領取總額:8萬元*12個月=96萬元

每年所得額:96萬元-81.4萬元=14.6萬元。

 

啓源提醒由於台灣公司開出扣繳憑單時,需檢查是已扣掉免稅金額後以淨額開立給該員工。因此,以上述例子為例,陳先生拿到的扣繳憑單金額會看到165萬元。但很多個人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時候,就直接將「給付總額」打上165萬元,但正確應該打上800萬元才對。若打成165萬元,將造成免稅額重覆扣除,即會導致短漏報所得。若員工自己發現有此情況時,可趕緊提出更正。依台灣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而開頭一開始提到的資遺費,假設是一位月薪8萬元,服務18年的人被資遺,根據台灣勞動基準法新制退休金下的規定,可獲得資遺費48萬元,而此48萬元所得額為0元 (第一階0元)。

 

第一階計算: 18.8萬元乘18年=338.4萬元,所得額為0元。

第二階計算: 不適用。

第三階計算: 不適用。

 

由於目前適用新制6%退休金的員工,有資遺費上限,上限為最高領6個月月薪,因此大部份情況下的資遺費,員工個人都不會需要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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