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資遣員工需通報

台灣雇主資遣員工時,需提早向員工預告。預告期間制度為一種解僱保護制度,目的在使被終止勞動契約之一方有時間可作調整和因應。如雇主沒有預告當天即解僱勞工者,則須加給預告期間工資。

 

不同年資的員工,預告期如下,預告期亦包含國定假日:

  •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如果員工到職日未滿三個月,預告期間法無明定,應由勞雇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也需要在員工離職的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員工離職10日前通報日期的計算,包含星期例假日,以員工離職生效日為起始日。但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雙方認知不同有勞資爭議需調解,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完成。

 

雇主資遣員工時,若資遣員工人數超過10人以上,符合大量解僱勞工,還需要額外提供大量解僱計劃書。

 

未辦理或逾期辦理資遣通報之雇主,依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啟源亦有提供上述資遣通報的專業服務,如需要我們的服務,請不吝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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