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可以分為三種,分別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外商在台分公司。依台灣公司法規定,在設立公司時,發起人(股東)需要開會決定公司的資本額,將資金匯入指定公司的銀行帳戶並委託會計師完成驗資後,才能進行公司註冊的申請。資本額可以理解成一間公司登記的初始營運資金,目前並沒有最低的限制,但需要合理支應未來一年公司的支出,包含房租、薪資、辦公設備等。
台灣有限公司僅有資本總額,一旦股東在章程決定了資本額額,就要有實際的資金到位才能設立公司。外商在台分公司則是稱為「營運資金」,和有限公司相同,一旦決定了金額就必需實際匯入全額。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則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訂定「額定資本額」及「實收資本額」,並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僅需要針對實收資本額所設定的出資額進行匯入。
舉例來說,K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時,在公司章程訂了(以下同)100萬元,但在設立時所發行的股份數實際上只有50萬元。A股份有限公司的額定資本額即為100萬元,但實收資本額為50萬元,股東需要將50萬元匯入公司銀行帳戶。
台灣公司在成立後,匯入公司的資本額可以用來支付公司的各項費用支出,各項費用都需要有憑證且和公司營運相關才能入帳。但需特別注意,資本額不能任意返還給股東,否則可能被認為是虛增資本額,公司負責人可能面臨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台幣50萬元以上至250萬元以下的罰金,公司負責人和股東都需要負連帶賠償公司的責任,台灣經濟部門也有權撤銷該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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