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需委任至少一位監察人行使監督審查公司的職權,主要是制衡董事有無侵害一般股東的權利,防止其利用職權監守自盜。因此,監察人不可以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且監察人資訊是公開可被查詢的。
台灣公司監察人的主要職責如下:
- 監察人可以為了公司的利益,在必要的時候召集股東會,例如董事會不召集,或無法召集股東會時。
- 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各種表冊包含: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如果在股東會作出虛偽的報告,監察人除了有一般的刑事責任以外,還會有公司法的特別刑責,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 董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 當董事為自已或他人和公司買賣、借貸等行為,監察人依法代表公司和董事從事交易。
- 監察人執行職務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怠忽職務的情形發生,且導致公司受到損害,監察人依法對公司應負賠償責任。此外,若監察人對公司或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董事也應負責,此時該監察人及董事彼此間依法成為連帶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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