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企業所得稅採擴大書審申報方式

台灣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常見三種申報方式,擴大書審、查帳申報和稅務簽證,為了方便台灣中小型企業報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簡稱”書審實施要點”),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的企業,在年度結算申報時,如果自願將結算後較低的純益率,調升至政府所訂定的擴大書審申報標準來計算所得稅額,並在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納稅款,即可用書面審核核定,企業也能降低稅局查稅的風險。

 

企業採用書審計算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需繳納的所得稅額為,(全年營業淨收入+非營業收入)×擴大書審申報純益率,而各行業的純益率約在6%至10%之間,也有特殊行業適用2%或4%純益率,例如:農作物栽培業、畜牧業、林業、國產及進口菸酒批發業、動物飼品批發業、稻米等。

 

但近日違規的申報案件中,常見利用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使每家公司營收降到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進而適用書審申報、或將取得的發票憑證轉供給關係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或是行業不適用擴大書審,卻隱匿真實行業,意圖適用較低純益率,規避不可以適用擴大書審申報規定。

 

依書審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有部分行業若要適用擴大書審申報,營利事業必須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新台幣1,000萬元,才可以適用(而非新台幣3,000萬),包含:多層式傳銷業、不動產業、保險經紀業、顧問或指導服務業等。

 

比如:甲公司主要從事「不動產代銷業」,2019年度營收淨額超過新台幣1,000萬元,卻按「其他廣告服務」業別填報,以擴大書審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台灣國稅局蒐集課稅資料、釐清實質業務內容及查帳後,重新將甲公司依「不動產代銷業」的真實業別核定,甲公司調增所得額新台幣195萬餘元。

 

雖然擴大書審讓企業被查帳的風險降低,但仍要照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仍應備齊相關的帳證資料,否則一旦被選案抽查,企業無法依規定提示帳簿憑證,將會依同業利潤標準 (同業利潤標準可能是原本的書審率2~3倍以上,若原本是6%,同業利潤標準可能是14%,相差8%) 核定課稅所得額,並補徵應納稅款。

 

如果企業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可儘速向台灣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免予處罰。

 

綜上所述,若您的公司採用書審申報,需注意以下事項:

 

  1. 不可成立多家公司以分散收入,台灣國稅局的資料庫可以串查的到;
  2. 不可虛開發票給自己的關係企業做為成本費用;
  3. 部份行業適用擴大書審的門檻較高(營收不超過新台幣一千萬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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