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勞務派遣用工的限制
勞務派遣與傳統用工模式最大的區別是,勞務派遣存在三方主體,即,勞務派遣單位、實際用工單位及勞動者。基於上述三方主體,在勞務派遣中,同時存在兩個合同。一是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署的勞務派遣協定;二是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簽署的勞動合同。因此,在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單位是被派遣勞動者的雇主,但卻不是勞動力的實際使用單位。而實際用工單位雖然與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係,卻基於勞務派遣協議而實際使用勞動者。這就導致了勞動力的雇傭和使用相分離。
勞務派遣作為一種靈活的用工方式,在企業間曾普遍存在,甚至出現了濫用勞務派遣逃避用人單位法定責任的情況。為規範勞務派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專門針對勞務派遣作出了規定,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也於2014年頒佈了《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對勞務派遣用工進行了一系列規範。目前,中國有關勞務派遣用工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
一、 勞務派遣用工範圍的限制
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其中,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二、 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前述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三、 勞動合同期限的限制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四、 同工同酬的限制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五、 例外規定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等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以及船員用人單位以勞務派遣形式使用國際遠洋海員的,不受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和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六、 違反勞務派遣規定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