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其他稅賦簡介
一、 貨物稅
1、 稅基
「貨物稅條例」規定之貨物,不論在臺灣境内產製或自境外進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需依相關法律徵收貨物稅。其徵收之貨物稅是依其貨物種類不同,所適用之稅率或稅額也不同(非累進稅率)。
2、 納稅義務人
貨物稅於應稅貨物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其納稅義務人及課稅範圍列示如下:
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稅範圍 | ||
課稅範圍 | 納稅義務人 | 例外情形 |
國内產製之貨物 | 產製廠商 | – |
委託代製之貨物 | 受託之產製廠商 | 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
國外進口之貨物 | 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 – |
3、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根據「貨物稅條例」規定,台灣貨物稅之應稅貨物有7大種類,將其種類、稅率及稅額列示如下:
貨物稅之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 ||
種類 | 次分類 | 稅率/稅額(臺幣元) |
車輛類 | 小客車(汽缸排氣量2,000 c.c.以下者) | 25% |
小客車(汽缸排氣量2,001 c.c.以上者) | 30% | |
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 | 15% | |
機車 | 17% | |
橡膠輪胎 | – | 10%-15% |
飲料品 | 稀釋天然果蔬汁 | 8% |
其他飲料品 | 15% | |
平板玻璃 | – | 10% |
電器類 | 電冰箱 | 13% |
彩色電視機 | 13% | |
冷暖氣機 | 20% | |
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 | 15% | |
除濕機 | 15% | |
錄影機 | 13% | |
電唱機 | 10% | |
錄音機 | 10% | |
音響組合 | 10% | |
電烤箱 | 15% | |
水泥 | – | 最高每公噸徵收600元。 |
油氣類 | – | 液化石油氣每公噸徵收690元;其他油品每公秉徵收110元至6,830元。 |
4、 貨物稅之減免範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1) 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2) 運銷國外者;
(3) 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4) 捐贈勞軍者;
(5) 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
(6) 專供公共安全、衛生、郵政、農業使用及不行駛公共道理之各種工程車輛;
(7) 人力、實心橡膠輪胎及器力車輛既農耕機用之橡膠輪胎;
(8) 合於國家標準之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蔬菜汁;
(9) 工廠使用之溼度調節器;
(10) 手提32公分以下電唱機。
已繳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繳金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1) 運銷國外者;
(2) 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3) 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4) 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
(5) 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5、 貨物稅之完稅價格
(1) 臺灣境内貨物
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包括該貨物之包裝從物價格。臺灣產貨物之完稅價格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之。完稅價格之計算方法如下:
完稅價格 = 銷售價格 ÷ ( 1 + 稅率)
*銷售價格不含貨物稅
應納稅額 = 完稅價格 * 稅率 * 計價單位數量
若產製廠商接受其他廠商提供原料,代製應稅貨物者,以委託廠商之銷售價格依上述公式之規定計算其完稅價格。
(2) 進口貨物
臺灣境外進口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之總額計算之。
(3) 貨物稅之報繳
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 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進口應稅貨物,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
二、 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如:買賣公司發行股票之稅率為交易成交價格之0.3%)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證券交易稅代徵人如下:
證券交易稅之代徵人 | |
有價證券出賣方式 | 代徵人 |
經由證券承銷商出賣其所承銷之有價證券 | 證券承銷商 |
經由證券經紀商受客戶委託出賣之有價證券 | 證券承銷商 |
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之有價證券 | 受讓證券人 |
經法院拍賣之有價證券 | 拍定人 |
三、 期貨交易稅
期貨交易稅是買賣雙方交易人均須負擔,由期貨商代徵繳納。
目前課徵期貨交易稅的上市期貨計有股價類期貨契約、利率類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匯率類期貨契約等。期貨交易稅是買賣雙方交易人於契約到期前或到期時以現金結算差價者,各按結算之市場價格,依下列規定課徵:
上市期貨 | 期貨交易稅的稅率 |
股價類期貨契約 | 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10萬分之2。 |
30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契約 | 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百萬分之0.125。 |
台灣10年期政府債券期貨契約 | 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百萬分之1.25。 |
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 | 按每次交易之權利金金額課徵千分之1。 |
其他期貨交易契約 | 如黃金期貨交易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百萬分之2.5。 |
匯率類期貨契約 | 按每次匯率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百萬分之1。 |
原油期貨契約 | 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百萬分之5。 |
期貨交易稅是由期貨商在交易的當天,按照規定稅率向買賣雙方交易人代徵,並在代徵的次日,填具「年度期貨交易稅代徵稅額繳款書」,將代徵稅款向銀行代收稅款處繳納。期貨商應將每日期貨交易之交易人姓名、地址、期貨交易名稱、數量、金額及代徵之稅額等,列具清單或錄製媒體資料,於次月5日前填報所轄稽徵機關。
四、 印花稅
1、 稅基
「印花稅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台灣境內書立者,均應依該法納印花稅。若該文件經多國多方簽立,但只要其中有一簽約國是在台灣境內簽立,即應依法課徵印花稅。印花稅以下列憑證為課徵範圍:
(1) 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2) 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3) 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4)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2、 納稅義務人
印花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立約人或立據人。
3、 稅率及稅額
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下:
印花稅之稅率或稅額 | |
憑證種類 | 稅率或稅額 |
承攬契據 | 每件按金額0.1% |
銀錢收據 | 每件按金額0.4%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0.1%,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
買賣動產契據 | 每件稅額12元 |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 每件按金額0.1% |
此外,承攬工程契約書若註明「已含稅」,在繳納印花稅時,可以按契約總額扣除5%營業稅後,再以不含稅的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以0.1%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五、 使用牌照稅
1、 稅基
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無論公用、私用或軍用,除依照其他有關法律,領用證照,並繳納規費外,皆應繳納使用牌照稅。前述使用牌照得以交通管理機關核發之號牌替代,不再核發使用牌照。
2、 納稅義務人
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其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之使用人或所有人。
3、 稅額
使用牌照稅採用定額課徵,稅額依各類車輛使用牌照稅稅額表之規定為主,該稅額表按車輛種類、車輛汽缸總排氣量及其他動力之大小分別訂定。
以自用小客車(每車乘人座位9人以下者)為例,汽缸總排氣量在3,000cc以下(含)者,稅額為新台幣(以下同) 1,620至15,210 元;汽缸總排氣量在3,001cc以上者,稅額為28,220 至151,200元。
六、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 稅基
納稅義務人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之銷售價格,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2、 納稅義務人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 銷售土地及房屋之特種貨物,為原所有權人,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 土地及房屋以外之特種貨物及特種勞務,其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I )產製特種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ii )進口特種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
(iii)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特種貨物者,為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iv) 免稅特種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
(v ) 銷售特種勞務者,為銷售之營業人,於銷售時課徵。
3、 稅率及稅額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及稅額(新台幣元) | |||
課稅項目 | 範圍 | 稅基 | 稅率 |
房屋及土地 | 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 | 銷售價格(含營業稅) | 10%。但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者15% |
小客車 | 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9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300萬元者。 | 銷售價格(含營業稅及貨物稅);如係進口者,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關稅、貨物稅、營業稅後之數額計算之。 | 10% |
遊艇 | 每艘船身全長達三十點四八公尺者。 | 銷售價格(含營業稅) ;如係進口者,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關稅、營業稅後之數額計算之。 | 10% |
飛機、直升機及超輕型載具 | 每 架 銷 售 價 格 或 完 稅 價 格 達300萬元者。 | 銷售價格(含營業稅);如係進口者,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關稅、營業稅後之數額計算之。 | 10% |
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 | 每 件 銷 售 價 格 或 完 稅 價 格 達50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 銷售價格(含營業稅) ;如係進口者,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關稅、營業稅後之數額計算之。 | 10% |
家具 | 每 件 銷 售 價 格 或 完 稅 價 格 達50萬元者。 | 銷售價格(含營業稅);如係進口者,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關稅、營業稅後之數額計算之。 | 10% |
入會權利 | 每次銷售價格達50萬元者。 | 銷售價格(含營業稅) | 10% |
七、 地價稅
1、 稅基
凡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包含都市與非都市土地,除依法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者外,均應課徵地價稅。地價係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分區調查計算後公告,稱為公告地價。
2、 納稅義務人
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 土地所有權人;
(2) 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3) 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4)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5) 公有土地,為管理機關;
(6) 公同共有土地,為管理人;
(7) 分別共有土地,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8)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
價稅:
(1)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
(2)權屬不明者;
(3)無人管理者;
(4)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3、 課稅地價
地價稅之稅基為申報地價,申報地價原則上是按照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報為準,但申報地價不得超過公告地價之120%,不得低於公告地價80%,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
4、 累進起點地價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7公畝( 700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5、 稅率
地價稅稅率可分為一般累進稅率或特別稅率。一般累進稅率之級距由10‰至55‰。優惠稅率及其適用情形如下表:
地價稅之累進稅率或優惠稅率 | ||
適用土地 | 特別稅率 | 備註 |
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 | 2‰ | 僅適用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及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
公共設施保留地 | 6‰ | – |
公有土地、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加油站及停車場用地等 | 10‰ | 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自用住宅用地按2‰計徵。 |
6、 地價稅之減免範圍
符合下列情形者可免徵或減徵地價稅:
(1) 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用地、為學生實習農、林、漁、牧、工、礦等所用之生產用地及員生宿舍用地,經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者,全免。但私立補習班或函授學校用地,均不予減免;
(2)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合於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規定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合於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規定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其直接用地,全免。但以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
(3) 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農、林、漁、牧、工、礦試驗場,辦理五年以上,具有試驗事實,其土地未作其他使用,並經該主管機關證明者,其用地減徵50%;
(4) 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公墓,其為財團法人組織,且不以營利為目的者,其用地,全免。但以都市計畫規劃為公墓用地或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墳墓用地者為限;
(5) 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民營鐵、公路或專用鐵、公路,經常開放並附帶客貨運輸者,其基地,全免;
(6) 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之農田水利事業,所有引水、蓄水、洩水各項建造物用地,全免;辦公處所及其工作站房用地減徵50%;
(7) 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在使用期間以內,全免;
(8)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下述規定減徵地價稅:
(i)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1 層者,減徵1/2。
(ii)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2層者,減徵1/3。
(iii)地上有建築改良物3層者,減徵1/4。
(iv)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4層以上者,減徵1/5。
(9)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不予免徵。
八、 土地增值稅
1、 稅基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台灣消費者物價總指數/ 100-(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2、 納稅義務人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 有償移轉之土地,為原所有權人。
(2) 無償移轉之土地,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3) 設定典權之土地,為出典人。
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其應納土地增值稅由權利人代為繳納。
3、 稅率
土地增值稅係按土地漲價倍數依累進稅率課徵之。目前累進稅率為20%、 30%及40%。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若符合相關之規定,可按10%的特別稅率課徵。
4、 土地增值稅之減免
符合下列情況者,可免徵或減徵其土地增值稅:
(1)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2) 政府出售或政府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以及政府接受捐贈之私有土地;
(3)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
(4)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但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i) 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ii) 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iii)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5)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6)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超過3公畝或7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稅率徵收之。但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土地所有權人,依本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7)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i)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ii)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iii)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iv)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
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v) 出售前6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5、 遷廠適用最低級距稅率( 20%)
臺灣中小企業因配合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實施、或因防治污染、公共安全、維護自然景觀之需要、或經政府主動輔導遷廠,而遷廠於工業區、都市計畫工業區或原依「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其原有工廠用地出售或移轉時,應繳之土地增值稅,按其最低級距稅率徵收。
6、 以工業區土地作價投資,稅款分5年繳納
以工業區土地作價投資於中小企業者,經該中小企業同意,以該中小企業所取得之該中小企業之股票作為納稅擔保,投資人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自該項土地投資之年分起,分5年平均繳納。
7、 公司併購記存稅款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收購財產或股份,而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併購公司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或進行合併、分割者,公司所有之土地,經申報審核確定其土地移轉現值後,即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依法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於併購後取得土地之公司名下。
8、 售舊地購新地之退稅
土地所有權人於自營工廠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 2年內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建廠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上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始行出售土地或土地始被徵收者,準用之。
九、 房屋稅
1、 稅基
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2、 納稅義務人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1 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3、 課稅方式
房屋稅每年徵收1 次,係以房屋評定現值,按房屋使用情形所應適用的稅率課徵。房屋評定現值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依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折舊率及街路等級調整率核定。
4、 稅率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下表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請高層轉財政部備案。
房屋稅之稅率範圍 | |||
項目 | 最高法定稅率 | ||
最高 | 最低 | ||
非住家 | 營業用、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 | 5% | 3% |
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 | 2.5% | 1.5% | |
住家 | 自住用或公益出租人出租用 | 1.2% | 1.2% |
住家用 | 3.6% | 1.5% |
房屋同時作為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部分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十、 契稅
1、 稅基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2、 納稅義務人
契稅之納稅義務人,因其種類,分別列示如下:
(1) 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
(2) 典權契稅,應由典權人申報納稅;
(3) 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4) 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5)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依規定之期限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6) 分割契稅,應由分割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7) 占有契稅,應由占有不動產依法取得所有權之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3、 課稅方式
契稅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
4、 稅率
契稅稅率如下:
契稅之稅率 | |
稅種類 | 稅率 |
買賣契稅 | 6% |
典權契稅 | 4% |
交換契稅 | 2% |
贈與契稅 | 6% |
分割契稅 | 2% |
占有契稅 | 6% |
十一、 遺產及贈與稅
凡經常居住境內之台灣公民,應就其在境內境外全部遺產及贈與之財產課徵遺產稅及贈與稅。經常居住境外之台灣公民,及外國國民,僅就其在台灣境內之遺產及贈與之財產,課徵遺產稅及贈與稅。前述所稱經常居住在台灣境內,係指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台灣境內有住所者;或在台灣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台灣境內居留合計逾365天者。
1、遺產稅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遺產之價值,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財產時價為計算基準。被繼承人之免稅額1,200萬元,如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境內之台灣公民,尚有相關扣除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另被繼承人在台灣境內之投資,如符合「華僑回國投資其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之規定,於遺產中經審定之投資額部分,得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估定之價值,扣除半數,免徵遺產稅。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其遺產總額,減除各項扣除額及免稅額後之遺產淨額,課徵10%、15%、20%。
公式:(遺產總額-免稅額1,200萬元-扣除額)×稅率%=應納稅額
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98年1月23日以後至106年5月11日(含),適用單一稅率10﹪;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106年5月12日以後,適用如下:
遺產淨額(新台幣元) | 稅率(%) | 累進差額(新台幣元) |
50,000,000以下 | 10 | 0 |
50,000,001-100,000,000 | 15 | 2,500,000 |
100,000,001以上 | 20 | 7,50,0000 |
2、贈與稅
原則上,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贈與財產之價值,係以贈與人贈與時之財產市場價格為計算基準。每位贈與人每年之免稅額為新臺幣220萬元。此外,捐贈給各級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及慈善機關、公有事業機構、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扣除額及法定之免稅額後之贈與淨額,課徵10%、15%、20%。速算公式如下:
公式:(贈與總額-免稅額220萬元-扣除額)×稅率%
贈與日在2017年5月12日(含)以後,適用如下:
贈與淨額(新台幣元) | 稅率(%) | 累進差額(新台幣元) |
25,000,000以下 | 10 | 0 |
25,000,001-50,000,000 | 15 | 1,250,000 |
50,000,001以上 | 20 | 3,75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