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台灣資金匯回專法2年期限(2021年8月到期)即將到來,台灣財政部門規劃最快將在2022年讓CFC制度上路。多年來台商習慣透過BVI或開曼的紙上公司轉投資其他地區公司,將受影響。
公司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 CFC)制度之目的,系考慮公司可借着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之 CFC,透過股權控制或實質控制影響該 CFC 之盈餘分配政策,將原應歸屬台灣公司之利潤保留不分配,以規避台灣納稅義務。故於 2016 年 7 月 27 日增訂公佈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建立 CFC 之反避稅制度,以維護租稅公平。
個人、企業若持有低稅率國家(營所稅率低於14%)海外公司50%以上股份或重大影響力,台灣國稅局可采實質課稅原則,將海外紙上公司獲配股利按持股比率認列國內企業海外投資收益。該制度實施前後的比較,可參考下圖:
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公司可享有CFC 制度之豁免:
然而,若誤以為境外公司只要在當地有辦公處所並有員工就可符合實質營運而豁免CFC,則可能面臨的後果就是遭補稅加罰。根據台灣稅捐機關制定的審查要點規定,境外公司須同時符合:
當公司有 CFC 時,公司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以下文件:
額外補充一點是,當外國公司同時構成CFC 規定及所得稅法實際管理處所(PEM)在台灣境內之情形時,其法律適用之順序為優先適用PEM 規定,而不適用 CFC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