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股東出資額及股份轉讓稅務指南
如非另有說明,本指南所述“台灣公司”,係指根據台灣《公司法》設立之公司,並依其設立之型態分為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二種。
根據台灣《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稅條例》、《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規定,公司股東出資額轉讓須繳納的相關稅負,會因所有權人身分的不同及交易標的之不同,其須負擔的稅負也不同,茲就須繳納之稅負作簡要介紹。
台灣自2016年1月1日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故個人轉讓經認證發行之股票,僅須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按其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無須再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另有價證券非印花稅課稅範圍,也不用繳納印花稅。
反之,若個人轉讓有限公司出資額或未經簽證發行之股票是屬於權利的移轉,並不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故僅須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台灣個人所得稅係採綜合所得制,且其稅率是採超額累進稅率,現行最高稅率為40%,故個人轉讓出資額所須繳納的稅負,會因轉讓標的之不同,其應負擔的稅額也會有很大的差異。
公司轉讓經簽證發行的股票,是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故須依法按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已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依營業稅法規定是免徵營業稅,另有價證券轉讓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因此無須繳納印 花稅,雖然所得稅法規定公司之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但公司仍應將證券交易所得額併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中計算營利事業基本稅額,至於是否會增加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則要視個別情況而定。
反之,公司轉讓有限公司出資額或未經簽證發行股票,都屬於公司財產轉讓,依法應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印花稅及證券交易稅則因皆不屬於其課稅範圍,故無須繳納。也就是說,公司轉讓出資額仍然會因轉讓標的之不同,其應負擔之總稅負也會有所不同。
本指南專為本事務所之客戶而編製。旨在給予擬在台灣設立登記公司之人士,對其所擁有公司出資額及股份的轉讓及出售須依法繳納的相關稅負有基本認識,故本指南所提供的,僅屬一般性參考資料,如有疑問或希望獲得更詳盡的資料,可直接徵詢本會計師事務所。
一、 個人轉讓股份有限公司經簽證發行股票須繳納的稅
1、 證券交易稅
個人轉讓股份有限公司已依公司法規定辦理簽證發行之股票,是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應依規定按其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
2、 證券交易所得稅
2015年11月臺灣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也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也就是說自2016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股份有限公司經簽證發行之股票,無論是未上市、未上櫃或是上市、上櫃等股票,都不須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僅須依成交價課徵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
二、 個人轉讓有限公司出資額或股份有限公司未經簽證發行股票須繳納的稅
個人轉讓有限公司出資額或股份有限公司未經簽證發行股票,是屬於臺灣所得稅法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依法應將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中繳納所得稅,台灣自2020年度起個人綜合所得稅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為5%~40%。
財產交易所得計算公式:
財產交易所得 = 交易時成交價-取得出資額所支付價款及必要費用
財產交易發生損失,須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財產交易損失證明單,用以抵扣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但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如果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或是財產交易所得比財產交易損失少,還沒有扣除的財產交易損失餘額可以在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三、 法人轉讓股份有限公司經簽證發行股票須繳納的稅
1、 證券交易稅
法人人(公司)轉讓股份有限公司已依公司法規定辦理簽證發行之股票,此交易標的是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應依規定按其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
2、 證券交易所得稅
2015年11月臺灣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也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公司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將所得稅法規定目前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額併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中計算營利事業基本稅額。
3、 最低稅負制
當公司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時,公司僅須繳納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也就是說公司出售已辦理簽證發行之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稅為零。反之,若公司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營利事業基本稅額高於一般稅額時,公司除了要依所得稅法規定繳納一般稅額外,另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稅額之差額補交,也就是說公司出售已辦理簽證發行之股票,在基本稅額計算時,需要將證券交易所得稅加回。
公司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將依所得稅法規定目前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額併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中計算營利事業基本稅額。自2013年以後出售符合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其持有期間滿3年以上者,於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可以減除其公司同一年度持有期間滿3年以上符合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數者,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得自發生損失年度的次年度起五年內,從同一類所得中減除。
4、 營業稅
依台灣營業稅法規定,法人(公司)出售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有價證券,是屬於免徵營業稅的範圍,故公司出售符合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是不須繳納營業稅。
5、 印花稅
法人(公司)轉讓股份有限公司已依公司法規定辦理簽證發行之股票,是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有價證券並不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故依法不須繳納印花稅。
四、 法人轉讓有限公司出資額或股份有限公司未經簽證發行股票須繳納的稅
1、 營利事業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稅
法人人(公司)轉讓有限公司出資額或股份有限公司未經簽證發行股票是屬於所得稅法規定之應稅所得,依法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中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目前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0%。
2、 營業稅
依台灣營業稅法規定,在台灣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依法繳納營業稅,目前營業稅稅率為5%,且售價應內含5%營業稅,營業人轉讓有限公司出資額或股份有限公司未經簽證發行股票,並不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有價證券,故無營業稅法免徵營業稅之適用,因此應依法繳納營業稅。
3、 印花稅
法人(公司)轉讓有限公司出資額或股份有限公司未經簽證發行股票,前述交易標的並不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故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此外公司出資額轉讓是屬於權利的移轉,並不屬於印花稅的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