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夫妻間的贈與稅及遺產稅

李先生從年輕時即很有理財頭腦,趁著幾次經濟蕭條期間進場股市,一直到婚後仍長期持有,於是到了接近退休年紀時也己經存股100張的鴻海股票、100張的台積電股票。由於步入老年,他開始思考財產規劃,在2023年6月時將100張鴻海股票贈與給自己的太太。接著不幸在2024年6月時診斷出癌症,醫生診斷生命恐怕只剩下一年的時間,生病期間太太為籌措醫藥費用而將鴻海的股票全數以130元出售。而李先生知道自己即將不久於人世,為了身後遺產稅想要早點規劃,因此打算把自己所持有的100張台積電股票也都全數移轉給太太。

 

李先生這樣的想法:將台積電股票在生前全數移轉給太太,可以省稅嗎?

 

雖然夫妻間贈與的財產,免課徵贈與稅。不過若是遺產稅,要特別注意有「死亡前兩年的贈與要拉回計算」的規定。依上述的例子,假如李先生在2025年5月時死亡(距離當初他在2023年6月時將100張鴻海股票贈與給太太時,期間仍在兩年內),因此李先生2023年6月贈與給太太的鴻海股票與生前贈與太太的台積電股票,皆要拉回遺產稅總額的計算中(註1)。

 

註1:

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法規定徵稅:

(一) 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但接著你也許會問,鴻海股票太太早就賣掉了,也要拉回去計入遺產嗎?

答案是要的。依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釋規定,被繼承人2年內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者,其價值之計算,參照同法第10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換句話說,不但要拉回去計算為遺產總額,而且,鴻海股票的遺產價值計算,不是贈與時的價格,也不是為籌措醫療費時出售時的價格,而是依照死亡當日的收盤價格來計算遺產價值。

 

那鴻海股票早己經贈與出去了,己無法改變事實,那麼現在李先生要將台積電股票如何處置,才能省下遺產稅呢?由於親屬過世,法定繼承人順位為配偶、子女,若為配偶繼承遺產,可適用遺產稅的「配偶扣除額」493萬元,還有「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兩大節稅工具。

 

我們先假設情況:

鴻海股票 100張:李先生過世時的市價台幣(以下同) 1,500萬元

台積電股票100張:市價7,500萬元

 

情況1,李先生將台積電股票留著,不生前贈與

 

(1)李先生遺產總額:台幣9,000萬元(1,500萬元+7,500萬元) 。

(2)李太太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李先生過世時夫妻兩人的婚後剩餘財產價值差額的一半。由於李太太名下財產是0元,故李太太可請求3,750萬元,即台積電股票市價7,500萬除以2 等於3,750 萬元 。(注意:李先生己贈出鴻海股票,故財產剩下台積電的7,500萬;而李太太所獲贈與鴻海股票價值1,500萬,為李太太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夫妻剩餘財產)。

(3) 計算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假設李先生免稅額與其他扣除額為2,000萬元)

 

李先生應繳納遺產稅為 9,000萬 – 2,000萬 – 3,750=3,250萬

稅金: 325萬   (3,250萬*10%)

 

情況2,李先生生前就贈與太太台積電股票100

 

(1)李先生遺產總額:台幣9,000萬元(1,500萬元+7,500萬元)。雖然表面上看起來李生先應無財產了,但鴻海及台積電股票都是在死亡前兩年內贈與出去的,因此應該計算為遺產總額。

(2)李太太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李先生過世時夫妻兩人的婚後剩餘財產價值差額的一半。但由於李先生名下財產己經是0元了,都屬李太太的財產,因此李太太無法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3) 計算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假設李先生免稅額與其他扣除額為2,000萬元)

 

李先生應繳納遺產稅為 9,000萬 – 2,000萬 – 0=7,000萬

稅金:800萬

5,000萬*10%=500萬

(7,000萬-5,000萬)*15%=300萬

 

情況3,假設李生先生前未有任何動作,將鴻海股票100張及台積電股票100張都留做遺產

 

(1)李先生遺產總額:台幣9,000萬元(1,500萬元+7,500萬元)。

(2)李太太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李先生過世時夫妻兩人的婚後剩餘財產價值差額的一半。由於李太太名下財產是0元,故李太太可請求4,500萬元(鴻海及台積電股票市價9,000萬元除以2, 等於4,500 萬元 。

(3) 計算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假設李先生免稅額與其他扣除額為2,000萬元)

李先生應繳納遺產稅為 9,000萬 – 2,000萬 – 4,500=2,500萬

稅金:250萬

2,500萬*10%=250萬

 

因此從上述例子來看,李先生生前不做任何動作是最省稅的。但是其實例子中存在許多變數,包括李太太自身的財產情況,都會影響計算結果,需要每個個案單獨分析後,才能得到最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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