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負責人課稅規定

不論是外籍人士或台灣人擔任台灣公司負責人,在稅務方面需先判斷是否為台灣稅務居民而有不同課稅規定。以下三種情況,認定為台灣稅務居民:

 

一、有台灣戶籍且居住在台灣1天至未滿31天及生活重心在台灣 (在台灣有勞保/健保/國民年金或有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台灣)。如:旅美華僑 (若華僑居住少於31天,非屬台灣稅務居民)

二、有戶籍且居住在台灣31天以上及生活重心在台灣 (在台灣有勞保/健保/國民年金或有配偶或有未成年子女在台灣) 。如:一般台灣人民、外派海外工作的台灣人。

三、無戶籍且居住在台灣183天以上。如:來台長期工作的外籍人士 (有台灣的納稅義務,外籍人士自行於每年5月份採”結算申報”方式完稅)

 

啟源整理關於台灣稅務居民及非屬台灣稅務居民課稅比較表如下:

 

  項目 屬台灣稅務居民 屬台灣稅務居民
稅務 台灣公司代外籍人士負擔稅金 如依聘僱契約約定為該外籍人士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則該代繳之稅捐營利事業得以薪資費用列支;否則視為公司對該外籍人士之贈與,列入外籍人士之第十類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1) 通常己在台停留超過183天,故不適用
薪資所得 稅率 : 5%, 12%, 20%, 30%, 40% 稅率 : 18%(2)
取得台灣公司所分配之盈餘 以下兩種方法:

1.可抵減稅額= 股利*8.5% ,上限台幣8萬

2.分離課稅,按28%課徵

稅率 : 21%
海外所得 海外所得達台幣100萬/每戶以上, 適用最低稅負制 (AMT) 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AMT)
個人有投資任何一台灣公司之股票交易所得,該公司有印股票 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 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
個人有投資任何一台灣公司之股票交易所得,該公司無印股票 交易所得併入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繳稅 財產交易所得稅率20%
個人有處份台灣房產(土地+房屋)之交易所得

*2021.7.1以後出售屬2016.1.1以後取得的房產

稅率 :

持有期間2年以內:45%

持有期間2~5年:35%

持有期間5~10年:20%

持有期間10年以上:15%

(採分離課稅)

房屋自用並設戶籍滿六年者:10%

稅率 :

持有期間2年以內:45%

持有期間2年以上:35%

租金支出/保險費支出/醫藥生育支出/薪資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等 可享有免稅/列舉/特別扣除額 無法享有免稅/列舉/特別扣除額

 

註1: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適用租稅優惠措施

適用本項租稅優惠措施的外籍專業人士,係指在臺工作且非兼具雙重國籍者,並以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門指定之工作者為限。

台灣公司聘僱符合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應依規定向勞動部門申請許可,並取得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台灣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若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

 

註2:2023年基本工資新臺幣26,400 * 1.5倍= 月薪新臺幣39,600以上扣繳18%;月薪新臺幣39,600以下扣繳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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