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以手機完成收款及付款已是全球趨勢,大家已經習慣用行動支付來取代現金支付,臺灣比較常見的有APPLE PAY、LINE PAY或街口支付等,行動支付又包含了第三方支付與電子支付,雖然平常我們統一都稱為行動支付,但這二個營業項目許可經營的範圍其實是不相同的。
第三方支付是在交易時,買賣雙方缺乏信任,雙方認定並信賴第三方中間人。消費者先付錢給第三方中間人,賣家將產品交付給買家。第三方中間人再將貨款交給賣家,完成交易。我們稱上述的行為是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第三方支付和電子支付最大的差別在於,電子支付除了能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外,還能夠收受儲值款項、進行電子帳戶間的款項移轉及辦理小額匯兌,處理金流有關的所有事項。所以如果有公司要在台灣從事電子支付的業務,需要另外向臺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取得許可執照才能夠營業,且公司資本額最少為新台幣5億元起。但第三方支付業則不需另外取得其他的許可即可以營業。
不過雖然經營第三方支付業不需要申請特別許可執照,但仍要遵守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洗錢防制等辦法,並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其實包括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及備置並定期更新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等事項。
第三方支付和電子支付相同的是,都需要遵守相關洗錢防治辦法並開立銀行專戶,以銀行專戶來進行收付款。
目前臺灣經營第三方支付的有四千多家公司,但專營電子支付的機構只有五家,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智付寶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連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兼營電子支付的機構則皆為銀行。由於電子支付為新穎的行業,相關法令也持續建構中,預計未來經營電子支付的公司會持續增加,臺灣的電子支付產業日後也會越來越興盛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