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灣交易藝術品的重點
臺灣為帶動藝文產業發展,自2021年5月21日起,經臺灣文化部門核准的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可採分離課稅,達到減稅效果。
首先,公司應在活動前一個月內向臺灣文化部門提出申請。臺灣國稅局指出,依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規定,自2021年5月21日起,經臺灣文化部門認可的文化藝術事業,在臺灣舉辦展覽、拍賣等,業者可向臺灣文化部門申請核准,由業者擔任扣繳義務人。即業者在一場拍賣活動中,在給付成交價給出賣人時扣繳稅款,可按其成交價額的6%為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實質稅率為1.2%。
第二,如果出賣人是臺灣居民,文化藝術事業應另取得出賣人同意採分離課稅的書面文件,若未取得同意書,業者在付款給出賣人時不必辦理扣繳,而出賣人的收入也將無法適用分離課稅。應將成交價格減除成本、費用後,列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內、合併申報課稅。
第三,如果臺灣居民是因另受公司委託自行創作作品,例如公共藝術裝置。自行支付創作成本與必要費用且自負盈虧,所提供勞務而取得的報酬,屬「執行業務所得」,就須將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無法適用分離課稅優惠。
舉例,甲君是臺灣居民,透過文化藝術事業辦理的拍賣活動出售其自行創作的藝術品,如果這場拍賣活動,經臺灣文化部門核准就個人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且甲君也同意,甲君即可享有按出售收入的1.2%分離課稅的優惠。
綜上所述:
1.公司記得要在展覽或拍賣活動前一個月,向臺灣文化部門申請核准,經核准後才能適用分離課;
2.公司應另取得出賣人同意採分離課稅的書面文件,否則即不用代為出售人預扣繳稅;
3.若是受委託創作作品,則屬「執行業務所得」,就須將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無法適用分離課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