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小型公司審計豁免指南

新加坡小型公司審計豁免指南

 

新加坡“小型公司”是自2014年修改後生效的公司法(Companies (Amendment) Act 2014, 公司法(修訂)2014)中引進的概念。就財務報表審計而言,“小型公司”取代了舊公司法中的“豁免私人公司”。本文旨在簡單介紹“小型公司”之定義及相關豁免審計之事宜。

 

一、   小型公司

 

小型公司廣泛的適用標準,令到更多公司可以獲得審計豁免,從而減低合規成本及營造一個更為友善的營商環境。

 

根據公司法附表十三第二段(下稱“附表十三”)之規定,一家公司於某個財政年度屬於小型公司,如果該公司:

 

1、    於相關財務年度之內的任何期間都屬於私人公司;及

2、    在相關財務年度之前連續的兩個財務年度的每個年度至少滿足以下所列標準的其中兩項:

(1)     該公司每個財務年度之營業收如不多於新加坡幣1,000萬元。

(2)     每個財務年度結束時,公司的總資產不多於新加坡幣1,000萬元。

(3)     於每個財務年度結束時,該公司有不多於50名之員工。

 

該等量化標準與新加坡小型企業財務報告準則所採取的方法保持一致,但是增加了其他要求。根據公司法的要求,某個公司於某個財務年度是否屬於小型公司,還取決於該公司在相關財務年度之前的連續兩個財務年度的狀況。

 

二、   小型集團

 

如果某個公司是某個集團的其中一個成員公司(無論是母公司或者附屬公司),則該公司不符合獲得豁免之資格,除非該公司本身屬於小型公司,而且其所屬集團屬於小型集團。根據公司法之規定,一個集團,如果在合併的基礎上面,可以滿足定義小型公司的量化標準(附表十三第七段),則該集團屬於小型集團。以此目的,集團的定義及合併的方式應該參考相關會計準則。

 

三、   新設公司

新註冊成立的公司也可以獲得豁免其第一和第二個財政年度之財務報表之審計,如果公司在相關財政年度的任何期間都屬於私人公司,並且於該財務年度滿足公司法所規定之量化標準(附表十三第三段)。此處理方式同樣適用於新組成的小型集團(附表十三第八段)。

 

例子:

 

1、    啟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於2019年7月31日于新加坡註冊成立。該公司的第一個財務年度於2020年9月30日結束。

2、    該公司於2019-2020年之財務年度,不能滿足公司法規定之量化標準,但是就2020-2021之財務年度,該公司可以滿足量化標準。

3、    該公司屬於小型公司,因此可以獲得2020-2021年度之審計豁免,從使該公司不能滿足2020-2021年度之前兩個財務年度之量化標準。

 

四、   終止小型公司之狀態

 

當一家公司獲得豁免聘請審計師審計其財務報表,該公司可以一直享受該項特權,直到公司不再屬於新加坡公司附表13第五段所定義之小型公司。通常這種情況發生於,當公司於財務年度期間不再屬於小型公司,或者公司於本財務年度之前的連續兩個財務年度沒有滿足小型公司的量化條件。相似的,如果一個集團於本財務年度之前的連續兩個財務年度不能符合小型公司之量化定義,則該集團於本財務年度既不屬於小型集團(附表13第十段)。但是,即使公司於某個財務年度不屬於小型公司而沒有獲得豁免財務報表審計,該公司如果在此後再度符合小型公司之量化條件,那麼該公司仍可以再次或者豁免。

 

例子A:

 

  • 啟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於2019-2020年度期間,符合小型公司之量化標準,因此屬於小型公司。

2、    於2020-2021年度,啟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不符合小型公司之量化條件,但是不影響其小型公司之狀態。

 

例子B:

 

1、    啟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於2019-2020年度符合小型公司的量化條件。

2、    2020-2022(兩個財政年度)年度期間,啟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連續兩個年度不符合關於小型公司的量化條件

3、    那麼自2022-2023年度起,啟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不再屬於小型公司,不能獲得審計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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