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了5年時間,3次公開徵求意見、4次審議後, 中國政府於2018年8月31日正式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下稱“電商法”),並已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中國首次針對互聯網電商行業領域制定及頒布實施的法律。
近年來,中國電子商務以世人矚目的速度快速發展。中國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7年全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達29.16萬億元,同比增長11.7%;網上零售額7.18萬億元,同比增長32.2%。2018年1至9月份,中國電子商務仍然保持高速增長態勢,網上零售額達6.28萬億元,同比增長27%, 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上升到17.5%。
但迅速發展的市場同時也暴露出諸多問題,例如:交易主體真實性、假冒偽劣商品銷售、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產權保護、個人資料安全、交易平臺的監管義務和法律責任等等。上述問題對正常的市場秩序帶來負面影響,也損害了消費者、電商企業的合法權益。顯然,現有法律法規已經不足以支持電子商務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急需通過專門立法予以系統規範,進一步通過建章立制,規範市場秩序。
電商法旨在對上述問題作出回應,覆蓋範圍非常廣泛。該法對於電商經營者的登記、稅收、電子支付及電商爭議解決機制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同時,該法對於電子商務的其他方面,例如虛假宣傳。消費者保護、資料保護,網路安全,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等問題,也有提供詳細的解決辦法。
電商法的實施,對電商行業的規範化和系統化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電商登記制的要求及稅務的進一步嚴格監管等規定,將會對電商從業者造成重大影響。微商及代購這些電商從業者的生存空間將會越來越小,甚至關乎其生死存亡。電商法的實施,同時會令到進出口海關的查驗越來越嚴格。
一、 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監管範圍,微商等經營方式被納入其中
根據電商法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定義,凡是通過互聯網等資料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都屬於該法的監管範圍並受到約束,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所有電子商務經營者。
微商主要指從業者利用互聯網社交媒體作為傳播工具完成商品與服務交易的行為。近年來,微商幾乎滲透了所有人的朋友圈,此類經營方式的入門檻低,無實體店、無營業執照,僅通過網路虛擬方式交易。而此次實施的電商法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監管範圍之“其他網路服務”,就將利用微信朋友圈、網路直播等方式從事商品、服務經營活動的電子商務新形態和設計主體納入了其中,成為被監管主體之一。
二、 確定電商辦理營業執照之責任
根據電商法第10條的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電商法同時還規定,通過電子商務的方式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無須登記。
此前,由於入門檻低、操作方便等特點,電商平臺有近百萬的淘寶、微商等個人賣家,絕大部分個人賣家將被列入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範疇,根據電商法的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並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資料、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資料。
三、 明確電商納稅義務
事實上,在電商法出臺以前,根據稅法規定,只要是從事銷售或是服務等經營業務,超過稅法規定的起徵點的納稅義務人,都應按期如實進行申報及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等一切稅款。例如,根據中國增值稅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進口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
電商法進一步明確了電商的納稅義務。電商作為經營者,在享有市場主體資格的同時也應依法履行納稅人義務,根據經營情況如實申報納稅。其中第11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依照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
三、 明確電商納稅義務 – 續
此外, 第28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資料和與納稅有關的資料,並應當提示依照電商法第10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依照第11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電商法》第25條及第31條規定,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有關電子商務數據資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電商運營平臺交易資料保存不少於三年。據此,淘寶等個人網店主們將要按照規定記帳報稅,否則一查平臺的交易資料,所有的交易資料將會全部被獲取。
四、 禁止刷單、炒信等行為
為了贏得消費者的信任,不少網路交易平臺上的刷銷量、刷好評、刪差評等“刷單”“炒信”行為應運而生,而在電商交易中,該類刷銷量、刷好評、刪差評等“刷單”“炒信”行為誤導消費者進行消費,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電商法專門針對該問題作出詳細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資料,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此外還規定,未向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將被處以最高五十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五、 加強退返押金監管力度
電子商務高速發展的同時,也帶動了一批資源共享、租賃服務等新行業的出現,這類服務多以提前支付押金、預付款的方式開展。但是這些電商企業大多是新興的小微企業,在收取了消費者的押金後,違規挪用押金以作他用的行為普通存在,由此就造成了消費者押金難退的現象。例如悟空、小鳴、酷騎等共享單車企業,就以融資困難、資金鏈斷裂等原因相繼停止運營,且難以退還顧客起初支付的押金。
針對此類問題,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由此對從事押金類消費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作出了明確的制約,為此類消費服務的押金退還問題提供了保障。
六、 保護知識產權、打擊“假貨”銷售
目前,許多電商經營者打著“代購”旗號製假售假,針對該現象,本次電商法強調了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細化了知識產權權利人“通知-刪除”的權利和平臺“刪除-公示”的義務。通過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細化規定,從源頭對假貨銷售進行了制約和打擊。以權利人舉報通知為主,平臺監管審查為輔,共同打擊線上假貨銷售。
七、 強化電商平臺責任
在與電商交易過程中,發生了一些令消費者受損的情況,例如買到假貨,或者發生公眾所知的網路車平臺的安全事故等等,針對這類問題,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未盡責任造成消費者損害的,除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外,還將被處以最低五萬元人民幣,最高二百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在電商法生效前,執法部門對於電商經營者的線上違法行為的處罰一直參照先行《商標法》《廣告法》等進行。 2019年1月1日電商法實施後,根據規定,行政處罰最高罰金將可達二百萬元人民幣,這是監管部門可以用來處罰平臺經營者的最高罰款金額。是故,電子商務的經營者及平臺經營者應自覺進行規範整改,依照法律規定合法經營。
小網店違規,平臺擔責,是此次電商法一次改革式的規定,無視電商法的店主或目前存在的“僵屍”店鋪或將面臨清退,同時店鋪等級和信譽都將被清除。電商經營者違反規定,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電商平臺經營者對違反規定的平臺內經營者未採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期限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人民幣以上十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