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包括於香港、澳門及中國大陸設立成立之公司,如在臺灣經營業務,可以考慮於臺灣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或分公司。前述三種組織架構,分公司是除有限公司外較受外國投資者歡迎的選擇,其原因在於分公司之整體稅負較有限公司為低。
本文旨在簡單介紹臺灣分公司的特點、登記程序以及所需之文件及資料,以供本事務所之客戶參考,對於臺灣開設分公司有更為深入之了解。
一、臺灣分公司之主要特點
臺灣分公司的名稱
外國公司於臺灣設立之分公司,其名稱必須遵循下述格式:外國公司之設立國別名稱+外國公司名稱+臺灣分公司。例如:香港商啟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登記之分公司名稱必須事先獲得臺灣經濟部商業司(臺灣工商登記主管部門)之核準。
分公司經理人
外國公司於申請設立在臺分公司時,應指派一人擔任分公司經理一職,負責分公司業務。分公司經理乃分公司業務範圍內之負責人,與在臺灣境內指定其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在臺地位有別。分公司經理可由臺灣居民也可由外國人(含香港及澳門居民)擔任(中國大陸居民除外)。一家分公司可指派 2 位以上之分公司經理,且分公司經理須在臺有居所或住、居所。
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因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之特質,不具備起訴他人或者應訴之資格。因此,臺灣公司法規定每個臺灣分公司都必須委任一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以代表分公司起訴或者應訴。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可以是臺灣居民,也可以是外國人(大陸人士除外,但香港人及澳門人亦可)。
營業地址
臺灣分公司必須有一位於臺灣之地址作為公司的營業地址。營業地址必須位於商業或者商住大廈。投資者需要就其分公司辦公室之租賃簽署租賃合約。租賃合約需提交予工商登記管理機構,以作分公司登記(認許)之用途。
營運資金(設立資本)
臺灣公司法已經取消最低設立資本的限制。事實上,因分公司並不具備獨立之法人資格,固也沒有設立資本一說。但是,實際操作上,外國公司於向臺灣工商登記主管部門申請設立分公司時,仍需註明其投資額,並且要求外國公司實際向臺灣分公司帳戶匯入登記申請文件所註明之投資額。故此,我們建議客戶根據其臺灣分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的需要擬定投資額。
分公司之投資款必需於分公司登記成立之前由外國總公司之銀行帳戶匯出至臺灣分公司的籌備帳戶,並由臺灣執業會計師出具驗資報告。
分公司登記文件之語言
於臺灣申請登記分公司,申請文件必須以中文編製。分公司登記文件不能顯示中文外的任何外文名稱。如果臺灣分公司經營進出口業務而需要申請進出口廠商登記,則可以於申請進出口廠商登記時註明公司英文名稱。
投資代理人
外國公司必須委任一名臺灣居民為其投資代理人,代表外國公司辦理分公司之登記及其後的變更事宜。該名投資代理人通常由專業代理,例如啟源提供。
稅負
外國企業在臺分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為20%,稅後盈餘匯出股利扣繳稅率0%,因為分公司為其海外母公司的延伸體,所以稅後盈餘匯回其母公司帳戶不用再向臺灣政府繳稅。但是,如果分公司有投資臺灣其他企業取得股利所得,在該被投資企業發放股利給其在臺分公司時則視同股利發放於海外母公司帳上須扣繳21%股利所得稅。由此可見,外國企業來臺灣投資應設立分公司較有利。
二、臺灣分公司登記程序
前期籌備工作
在正式向臺灣經濟部投審會及工商登記機構提交登記申請之前,投資者必需完成處理以下事項:
(1) 租賃辦公室
投資者應於設立公司的城市,例如臺北、臺中或臺南,租賃辦公室並簽署正式的租賃合約。該辦公室必需位於純商業或者商住大樓及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2個月。
(2) 投資者身份證明文件公證
臺灣分公司之投資者必須安排外國公司之身份證明文件經由臺灣駐外大使館、領事館或者臺灣政府授權之機構認證(公證)。一般而言,需要公證的文件包括外國公司之設立證書或營業執照及載有外國公司股東、董事等資料之公司登記文件。
(3) 委任代理人及代理人授權書公證
臺灣公司投資者需委任一名臺灣本地居民作為辦理分公司登記(認許)事宜之代理人。並且,投資者需要編製代理人授權書,授權代理人辦理分公司設立事宜。同時,該授權需要經由臺灣駐外大使館、領事館或者臺灣政府授權之機構認證(公證)。如果外國公司之董事(負責人)已經身處臺灣,則可以直接於臺灣辦理授權公證手續。
(4) 股東會或董事會之議事錄的公證
投資者需編製一份股東會或董事會關於決定於臺灣申請開設分公司之會議記錄(或書面決議案)。
(5) 其它文件及資訊
同時,投資者需準備指定在臺灣地區之代理人及公司負責人之身份證明文件的影本、住址等文件及資訊。
申請登記程序
(1) 辦理名稱預查
辦理臺灣分公司登記的第一步是向臺灣經濟部商業司查閱擬使用之分公司名稱是否可以使用。確認名稱可用後,向經濟部申請保留名稱。
(2) 辦理初步工商登記
提交公司設立申請文件予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由政府部門初步核準公司設立申請。
(3) 刻製印章
辦理分公司印章刻製事宜。包括銀行開戶使用之分公司負責人個人印章及分公司大章(公章)。
(4) 開設籌備帳戶
投資者安排臺灣分公司之負責人親自到臺灣,以辦理分公司籌備戶銀行帳戶開戶手續。
(5) 匯入資本金
籌備帳戶開設成立後,投資者(總公司)向籌備戶匯進資本金(資本金)。投資款(資本金)必須從臺灣分公司之境外總公司之帳戶匯出。
(6) 辦理驗資報告
投資者向其聘請之臺灣會計師提供匯款水單,安排臺灣會計師進行出資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
(7) 辦理工商登記
投資者向臺灣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分公司設立申請文件及驗資報告,正式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
(8) 辦理稅務登記
於國稅局申請營利事業登記,稅籍登記是發證機關給出的一張稅務「身份證」按行業類別不同,有國稅稅籍登記及地稅稅籍登記。
(9) 辦理統一發票購票證
於財政部國稅局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臺灣開發票要使用政府印製的發票本,需要此證才可以每期向稅局購買發票。政府會安排稅務面談,臺灣負責人需要親身到國稅局面見簽名,否則,稅局會管制發票購買,貴司需要每期持統一發票購票證,才可以購買下期所需之發票。
(10) 出進口廠商登記
如果已成立之臺灣分公司擬從事進出口貿易業務,或者需從境外進口辦公室設備,則上述各個程序辦理完畢後,分公司應向臺灣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從而可以從事進出口貿易或者進口辦公設備。
三、臺灣分公司登記所需時間
一般情況下,申請登記一個分公司需時約4-6個星期。具體程序所需時間如下表所列:
序號 | 項目 | 辦理時限
(工作日) |
1 | 租賃辦公室 | 1 |
2 | 臺灣分公司之外國總公司身份證明文件公證 | 5 |
3 | 其它文件及資訊 | 2 |
4 | 辦理名稱預查 | 2 |
5 | 辦理初步工商登記 | 6 |
6 | 刻製印章 | 2 |
7 | 銀行開戶 –籌備帳戶 | 1 |
8 | 辦理驗資報告 | 5 |
9 | 辦理正式工商登記 | 6 |
10 | 辦理稅務登記 | 5 |
11 | 辦理統一發票購票證 | 6 |
12 | 辦理正式帳戶 (根據個別銀行核準時間而定) | 5-10 |
13 | 辦理出進口廠商登記 | 1 |
備註:上表所列時間之估算,乃是基於投資者擬經營之業務無需額外申請核準或許可。
四、申請登記臺灣分公司投資者需準備之文件及資料清單
擬用分公司名稱
外國總公司之中文翻譯名稱。分公司之名稱需註明其國籍。
經營範圍(主要業務)
登記之臺灣分公司之營業範圍(主要經營業務)。
會議記錄
外國總公司董事會決定開設臺灣分公司、委任臺灣分公司經理人、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的會議記錄或者書面決議案。
經公證之外國總公司身份證明文件
經臺灣駐外大、領事館或駐外機構認證之股東身份證明文件(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例如護照或公司設立證書及公司章程等,需經由臺灣派駐投資者居住地的代表機關認證)。驗證有效期限為一年;驗證文件是加蓋騎縫章。
經公證之投資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及授權書
經臺灣駐外大、領事館或駐外機構認證授權代理人授權書(需經由臺灣派駐投資者居住地的代表機關認證)。代理人授權書須經當地律師公證後再經臺灣駐當地使、領館認證。驗證有效期限為一年。
經公證之分公司經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及授權書
投資者需決定分公司經理人人選,並且需要編製總公司委派經理人授權書及安排經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及授權書的公證事宜。
租賃合約
擬作為臺灣分公司營業地址之辦公室之租賃合約。投資者應與辦公室業主簽訂租賃合約,且應該向業主取得房屋使用同意書(以示業主同意分公司使用該辦公室)及最近一期的房屋稅完稅稅單。
分公司開戶銀行
外國公司需要先行選定其分公司之開戶行。分公司登記時,需要先行於所選定之開戶行開設一個籌備戶,以便外國公司匯入資本金。
營運資金
除了經營某些需要特別許可或者牌照之業務,臺灣公司法對分公司的營運資金(類似有限公司之資本金、股本)之金額並沒有作出任何特別規定。即,理論上分公司是無需資本金的。但是,實際操作上,投資者於申請登記分公司之時,仍然需要於申請文件註明擬投資之金額,並且需要於辦理登記時實際匯入所註明金額之資本金。因此,我們建議客戶以分公司營運半年所需資金金額作為其臺灣分公司之資本金或者新臺幣50萬元或以上,以確保可以滿足分公司初期營運之需要。
五、分公司登記應取得之證書及文件
辦理完所有登記程序後,投資者應取得以下證書及文件,以資證明臺灣公司已經合法設立,可以開始營業:
外國公司認許表
分公司設立登記核準函及登記表
分公司稅務營業登記表
分公司稅務營業登記核準函
分公司印章及代表人章
統一發票購票證出進口廠商登記
六、撤回及撤銷認許(註銷登記)
撤回認許
外國公司若無意在臺灣境內繼續營業,可經外國公司董事會之決議申請註銷(撤回認許),結束分公司業務,並向主管機關辦理撤回認許。外國公司經主管機關核準撤回認許後,應向法院辦理清算。
注意事項
外國公司如有以下之情形,臺灣工商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撤銷其臺灣分公司之登記(認許):
(1) 申請認許時所報事項或所繳文件,經查明有虛偽情事者。
(2) 公司已解散者。
(3) 公司已受破產之宣告者。分公司因前述原因被撤銷或廢止認許,不得影響債權人之權利及公司之義務。
公司如有以下情況,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系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1) 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除非已辦妥延展登記;或
(2) 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除非已辦妥停業登記。
七、 外國公司與外國公司於境外之合併
外國公司經認許在臺灣設立分公司後,如該外國公司與另一外國公司合併或者被另一外國公司收購而不再存在,其存續公司若擬在臺灣繼續營業,則存續公司需要向臺灣工商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認許及在臺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等手續。存續公司無須再次辦理認許設立分公司登記。
八、 經營及維護
臺灣分公司正式登記成立後,必須根據臺灣法律之規定,定時更新會計帳目、編製財務報表,向稅務主管機關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稅種。而如果分公司的登記事項有所變動,也必須向工商登記主管部門作出登記備案。關於臺灣分公司的日常維護,請參閱本事務所編製之“臺灣分公司經營及維護指引”。